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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489786/2018-00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统〔2018〕55号 成文日期: 2018-08-01
    发布单位: 杭州市统计局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综合类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码: ZJAC35-2018-0005
    杭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8- 01 15: 23: 15 访问次数: 来源: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杭州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统计局

    2018年7月5日

    杭州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巡查对象为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统计局和市直有关部门。

    第三条 统计巡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杭州市委、市政府有关统计工作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统计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三)国家统计制度和地方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

    (五)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与管理的执行情况;

    (六)部门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以及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区(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统计基础建设的情况;

    (八)政府购买社区统计服务、行政村统计补助等统计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省、市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统计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 局成立统计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计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统计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一般抽取不少于3个区、县(市)和若干市直有关部门进行统计巡查。

    第六条 统计巡查工作按计划进行,局政策法规处每年制定年度统计巡查工作计划,经局统计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统计巡查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统计巡查组成员根据巡查工作需要从局有关处室抽调,或从区、县(市)统计局业务骨干中选调。

    第八条 统计巡查组在开展巡查前要根据巡查工作计划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明确巡查对象、巡查时间、巡查任务、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在统计巡查前一周书面通知被巡查对象。

    第九条 统计巡查一般按下列程序或方式进行:

    (一)现场检查。

    1.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2.召开动员大会、座谈会;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其他必要的检查。

    (二)基层稽查。

    对区、县(市)的统计巡查一般抽取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及若干个行政村(社区)进行检查,并按专业抽取若干家企业进行稽查。

    对市直部门的统计巡查可视情抽取若干家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稽查。

    (三)沟通情况。

    统计巡查工作初步结束时,由统计巡查组组长与被巡查对象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交流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第十条 统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方案规定范围内执行任务,不干涉被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统计巡查结束后,统计巡查组形成统计巡查报告和统计巡查反馈材料,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分别向有关区、县(市)统计局以及所在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反馈巡查意见。

    被巡查对象要认真抓好整改,在接到巡查反馈意见书后一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材料及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统计巡查中发现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立案,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对区、县(市)统计巡查的结果列入全市统计系统年度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 统计巡查实行工作责任制,统计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统计巡查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统计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五条 被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统计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局机关纪委举报,局机关纪委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统计巡查工作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统计巡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杭统〔2014〕119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链接:《杭州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办法》解读

    杭统〔2018〕55号杭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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