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分公司)视同法人规定
发布日期:2024-11-04 09:18浏览次数: 来源:市统计局

一、根据国家制度规定,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单位按经营地在地原则进行统计。符合以下条件的跨省(区、市)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单位按经营地在地原则进行统计,有义务按照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在经营地所在统计机构申报纳入一套表统计调查范围,独立报送统计数据。

基本条件:

(1)主营业务为汽车整车制造(汽车整车制造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

(2)拥有汽车整车制造资质和汽车整车制造生产线;

(3)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跨地区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处理。

(一)各商业银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区、地级市、州、盟)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

(二)保险公司垂直管理的省、地级保险机构视同法人单位;

(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星通信等通信公司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省、地级分支机构(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省、地级石油销售公司视同法人单位;

(五)隶属于国家邮政集团公司的省、地级邮政机构视同法人单位;

(六)隶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地级及以上烟草、盐业专卖机构视同法人单位;

(七)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下属的非法人省级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发电公司、供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企业视同法人单位。

三、《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13〕35号)规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百货零售业和超级市场零售业法人单位跨省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依申请同意后视同法人。

基本条件:

①在当地经营主体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并有独立的场所;

②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或一年以上;

③该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向当地纳税;

④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提供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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