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7 16:56浏览次数: 来源:市统计局


根据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经研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杭州市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4月17日至5月18日。

二、征集方式

征求意见通过书面反馈的方式进行。

通信地址:市民中心A座10楼杭州市统计局

邮编:310026

联系人:程鹏;联系方式:85257263

 

附件:《杭州市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 州 市 统 计 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

杭州市统计局防范和惩治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和统计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以下称统计督察)是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政令等情况。

第三条 统计督察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杭州实践、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进统计改革发展,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统计保障。

第四条 统计督察包括常规督察、专项督察和督察回头看。常规督察是针对本办法明确的全部督察内容,对各区、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专项督察是对督察内容中某一项或几项内容的监督检查;督察回头看是对已督察地区和部门落实督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统计局应当每年制定统计督察计划,选取部分区、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常规督察。依据地方、部门存在突出问题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依据已督察地区和部门落实督察整改情况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

统计督察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统计局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统计督察情况。

第六条 市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统计督察工作,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督察任务确定并授权。督察组组员从市统计局、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工作人员和全市统计局系统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选调。督察组成员的选配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七条 督察组职责是:

(一)制定统计督察实施方案,印制工作手册;

(二)明确组内任务分工;

(三)开展实地督察;

(四)撰写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

(五)向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反馈督察意见;

(六)完成市统计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区、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部分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区、县(市)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九条 统计督察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等贯彻落实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政令和标准规则遵守执行情况及履职尽责情况,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清理纠正情况

(三)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建立统计监督协同机制、追究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四)统计调查对象监督管理、统计数据质量管控等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保障及软硬件建设情况;

(五)国家、省统计局部署的重要统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国家、省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第十条 统计督察一般按照督察准备、实地督察、情况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等程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统计督察回头看。

第十一条 督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根据督察任务组建督察组,确定组长、副组长、组员,明确督察组及其成员职责,开展动员培训;

(二)督察组依据其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督察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等;

(三)收集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和问题线索;

(四)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可结合统计数据质量执法检查情况);

(五)落实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督察组赴有关地区、部门督察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督察对象,到达后向被督察对象通报督察内容,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实地督察原则上在7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实地督察应当坚持“四不两直”原则,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与被督察对象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就督察事项及相关内容询问有关人员;

(二)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督察对象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三)调阅、复制统计督察需要的有关文件、档案、统计资料、会议记录、行政记录以及其他所需资料,进入被督察对象统计信息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查询;

(四)对有关地方、部门开展走访询问;

(五)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并可以责成被督察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六)召开有关统计工作座谈会或列席被督察对象统计工作有关会议;

(七)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以及了解被督察对象贯彻执行统计工作部署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利用各统计应用平台开展调查检查;

(八)对被督察对象下属的地方、部门进行调查检查;

(九)提请有关地方、部门以及个人予以协助;

(十)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实地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在30日内形成督察报告及督察意见书。

督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被督察对象统计工作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建议;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处理建议等。

督察意见书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督察对象统计工作情况的简要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建议;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处理建议等。

经与被督察对象沟通后,督察组向市统计局党组提交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映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党组应当及时审议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听取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督察组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督察意见,指出有关统计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对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察意见,应当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反馈。

第十七条 统计督察中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统计造假事实认定后,由市统计局报送相关单位,纳入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公共信用档案。

对涉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被督察对象收到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按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市统计局。

第十九条 市统计局应当加强对被督察对象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并组织抽查核实。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督察回头看等措施,推动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统计督察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统计督察有关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统计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材料,接受谈话询问。

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应当视为包庇、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和证据的;

(三)拒绝、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四)强令、指使、授意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扰统计督察工作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推进整改的;

(六)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其他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统计局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督察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督察组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四条 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全面深入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从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市有关规定。

统计督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

(三)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杭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杭统〔2018〕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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