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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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9786/2023-00305 | 公开方式: | 依申请公开 |
文号: | 杭统〔2023〕69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08 |
发布单位: | 市统计局 | 主题分类 | 统计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ZJAC35-2023-0002 |
杭州市企业统计工作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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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营造诚实守信统计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督管理,是指统计机构以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监管为基础,根据企业统计工作情况,参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分类,并对不同类别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杭州市统计局及各区、县(市)统计局。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承担法定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统计信用信息,是指统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企业信息,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 2.企业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3.企业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4.企业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5.企业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6.企业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7.企业其他有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有法定事由的存在,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对象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予处罚或可不予处罚。 第三条 杭州市统计局统一负责组织、规范、监督和指导全市企业统计工作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统计局按照本办法以及杭州市统计局部署,负责辖区内企业统计工作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统计机构对企业实行分类、动态管理。企业分为A类(统计诚信)、B类、C类、D类和E类(统计严重失信)5个类别。除B类外,企业类别有效期一般为1年。 第五条 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能发挥典范作用,可列为A类(统计诚信): 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5.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和统计普法宣传等工作; 6.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连续在岗从事统计工作2年(含)以上,积极参加统计培训及统计工作布置会议等; 7.近3年未发生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8.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记录或不良记录已修复的; 9.无本办法第七、八、九条情形。 对被公共信用评价平台列入诚信红名单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条 无本办法第七、八、九条所列情形,且不处于其他类别有效期内的企业,为B类。 第七条 在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C类: 1.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但属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属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4.迟报统计资料,但属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5.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但属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6.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和查询等统计工作的; 7.其他属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被处以警告或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统计行政处罚的企业,为D类: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7.迟报统计资料; 8.其他被统计行政处罚但未达到统计严重失信标准的情形。 第九条 统计违法行为达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统计严重失信标准的企业,为E类(统计严重失信)。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在统计机构评选期内,提出A类(统计诚信)评价申报。 第十一条 对A类(统计诚信)企业,实施以下激励: 1.对企业进行通报,在作出评价的统计机构官方网站、微信等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在统计机构组织开展的“双随机”执法检查中免于检查,在统计执法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3.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A类(统计诚信)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或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之一的,经作出评价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应及时从A类(统计诚信)企业名单中移除,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列入相应类别。 第十三条 对B类企业,统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常态化监管。 对C类企业,统计机构应加强统计数据查询审核,强化业务指导。 对D类企业,统计机构应加强监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做好跟踪服务。 对E类(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统计机构应密切关注、重点监管,指定专人定期指导,适当提高抽查频次。 第十四条 统计机构应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A类(统计诚信)、经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D类、E类(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统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示、修复等工作。 第十五条 统计机构应在统计门户网站开设统计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对A类(统计诚信)企业、经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D类企业、E类(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应进行对外公示,并将公示信息按规定期限报送上一级统计机构及本地信用管理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经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D类企业,自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整改到位且不存在第七、八、九条所列情形,可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同意信用修复的,及时将统计信用信息从统计门户网站移除,并书面告知企业;不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E类(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告知、认定、公示、修复等流程按照《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若经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D类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 C类、D类、E类(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自恢复至B类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报A类(统计诚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杭统﹝2017﹞79号)、《杭州市统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统计诚信单位评价工作的意见》(杭统〔2018〕54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字解读:《杭州市企业统计工作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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