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0 10:40浏览次数: 来源:市统计局

各区、县(市)、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杭州市统计局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统计局

2019年11月19日

 

杭州市统计局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全面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提高全市统计执法人员自身法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结合统计系统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对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的活动过程。

    第二条 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第三条 各执法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本单位的典型案例,对涉及统计违法违纪、统计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汇编,做到“有案情、有法理、有分析”,形成以案释法案例库。以案释法案例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更新内容。

    第四条 统计执法人员在执法各个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件以案释法。

    第五条 对可能造成案件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对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统计公信力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等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六条 以案释法应当结合相应的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第七条 针对社会公众的需求,筛选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身边案例”作为释法的重点: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统计法法律权威的案件;

  (二)与统计调查对象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统计调查对象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三)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统计调查对象学法守法意识的案件;

  (四)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八条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可以结合每年的统计年报会和“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以及其他重要节点、重大活动期间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公众关注等方面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为各类普法对象宣讲统计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提升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配合度,提高对调查数据的认同感。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九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以案释法;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进行以案释法;

  (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依托官方网站、政府网站和公众号等以案释法;

  (四)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针对性强的案例,重点是易发多发的案件、调查对象反映强烈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累积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经验。

    第十一条 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用聘请法律顾问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进行。着重传授执法人员尚不熟悉的执法程序、常见但容易出错的法律知识点、成功处理重大案件采用的执法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杭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浙江省统计局。

杭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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