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
档案调阅制度(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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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杭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调阅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统计局 2019年10月8日 杭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调阅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局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的管理,规范档案调阅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档案”)由执法文书、音像记录、书证材料组成,属于局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第二条 本局人员调阅执法记录档案的,须填写《统计执法记录档案调阅单》,报经处室(中心)负责人、局分管法治工作领导签批后方能凭单进行调阅。 第三条 非本局人员调阅执法记录档案,须提供调阅单位《调阅函》,填写《统计执法记录档案调阅单》,报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凭单进行调阅。 第四条 执法记录档案一般仅供在局档案室调阅,调阅执法记录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执法记录档案,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第五条 摘抄执法记录档案内容,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在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档案室摘抄,档案管理人员应在《统计执法记录档案调阅单》中注明摘抄的主要内容;如需复印执法记录档案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后交给查阅人,档案管理人员应在《统计执法记录档案调阅单》中注明复印内容。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调阅执法记录档案及归还执法记录档案,均应在档案调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七条 执法记录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提供借阅单位《借阅函》、介绍信,填写《统计执法记录档案借阅单》,报经局分管法治工作领导及局主要领导签批,同时出具借阅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档案室复印留存。 第八条 借阅执法记录档案应严格履行手续,办理借阅登记、签收手续,当面交接清楚,归还执法记录档案必须严格检查,并在归还登记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条 借阅者要爱护执法记录档案,确保执法记录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的执法记录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并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杭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统计执法记录档案调阅单》 2.《统计执法记录档案借阅单》 附件1 统计执法记录档案调阅单
附件2 统计执法记录档案借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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