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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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489786/2018-00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统〔2018〕52号 成文日期: 2018-08-01
    发布单位: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综合类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码: ZJAC35-2018-0004
    杭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8- 01 15: 36: 39 访问次数: 来源: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杭州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统计局

    2018年7月5日

    杭州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

    为及时化解涉及统计工作的矛盾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杭州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局)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职权管辖范围内,组织行政争议或纠纷双方,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进行协调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活动。

    第二条 局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机构设在局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并根据行政调解的实际需要,指定有关处室、中心的在职在编人员担任行政调解主持人、调解员。

    第三条 行政调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相对人与有关区、县(市)统计局的行政争议。

    (二)行政相对人对有关区、县(市)统计局提出信访申请的。

    (三)其他依法适用行政调解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

    (二)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地位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局始终处于居中位置,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治精神和公序良俗。行政调解不得为双方当事人新设定禁止性规定或履行义务。

    (四)效率原则。行政调解应做到及时、高效、便民,对不宜调解或经调解达不成协议(谅解)的,应当依法转入其他处理程序。

    第五条 行政调解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请。行政调解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局依法定职权提出。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的,应提交书面行政调解申请。

    (二)启动。在收到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该申请书复印件。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开展行政调解的,即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由局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主办行政调解的处室、中心。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开展行政调解的,不得强制进行调解。

    (三)调查。行政调解启动后,主办处室、中心应切实做好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调查、核查工作。调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在充分调查、核查的基础上,主办处室、中心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告知双方当事人。

    (五)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原则上由主办处室、中心的负责人担任调解主持人。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在行政调解中应注意的事项。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主持人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据此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和劝导,以引导双方达成谅解。

    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应依法转入其他处理程序。

    (六)签署协议。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事项主要情况;

    3.行政调解协议内容;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双方当事人、行政调解参与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局办公室存档一份。

    行政调解协议签订后,局终止相应的处理程序。

    (七)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生效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第六条 行政调解应自启动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

    第七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加强与人民法院、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与联动,加强行政调解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衔接,确保行政调解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目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杭统〔2012〕173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链接:  《杭州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解读

    杭统〔2018〕52号杭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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