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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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管理,积极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信用杭州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统计局对全市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每季度对全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含统计稽查、统计巡查)单位数与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数进行通报。 每年对全市查处的统计违法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 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统计局查处的重大统计违法典型案件适时进行公开通报。 第三条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形式: 全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单位数与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数在杭州统计信息网进行通报。 全市查处的统计违法典型案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信用杭州网、杭州统计信息网进行公开,并视情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市统计局查处的重大统计违法典型案件先由市统计局发文通报,然后在杭州统计信息网进行公开通报,并视情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第四条 各区、县(市)统计局应当于季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含统计稽查、统计巡查)单位数与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数报送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第五条 各区、县(市)统计局应当于每年7月5日、12月20日前,选择若干个统计违法典型案件上报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一)所报典型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恰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警示作用。 (二)所报典型案件内容包括:违法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以及罚款数额、查处时间等。 第六条 全市查处的统计违法典型案件和市统计局查处的重大统计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及公开曝光需经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进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制度》(杭统〔2014〕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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