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公职律师工作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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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职律师工作,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5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在局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在编公职人员。 二、相关处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职律师的管理、服务、监督工作,并为公职律师参加学习培训、业务研讨、缴纳律师协会会费等提供保障和支持。 政策法规处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公职律师开展法律事务工作。各处室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局应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在编人员申请公职律师工作证。 局法律岗位公开招聘,对持有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符合申请公职律师证的,经本人所在处室同意,报局政策法规处初审。初审通过的,按照省、市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为建立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提供咨询意见; (四)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必要时,担任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六)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七)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政策信息; (八)结合本单位统计业务特点,按照要求提供法律培训; (九)其他规定由公职律师承担的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应依法依规履职,兼顾好本职工作和法律事务工作。因工作不严谨导致产生相关不良后果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职律师工作方式,实行委托办事制和会议工作制。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公职律师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经授权,公职律师可以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发问质证等,相关处室(或人员)应当给予协助。 六、公职律师审查的文件,包括本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七、公职律师在文件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承办处室 (或人员)进行核实。 八、相关处室遇到法律事务问题,需要法律咨询的,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地向公职律师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九、当涉及重大行政决策或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问题,政策法规处可统筹局机关的公职律师资源,并联合局法律顾问单位,共同提出法律意见及建议。必要时,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由参与的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签名确认。 十、加强对公职律师的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与统计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相衔接的考核机制。 公职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工作台账,并定期向政策法规处报送,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记录,每年度报送一次工作总结。报送情况将作为公职律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一、公职律师履职活动受政策法规处、机关纪委、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本单位监督机构的监察督导。 十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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