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7-17 00:00浏览次数: 来源:市统计局

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健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落实普法责任,进一步做好普法工作,根据市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现就全市统计部门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实施杭州市“七五”普法规划和杭州市统计“七五”普法规划,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明确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统计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系统上下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统计法治杭州”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法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业务工作全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统计领域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全市统计部门要努力提高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围绕依法履行职责,向领导干部、统计调查对象、执法对象、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增强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意识。

——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实行部门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部门与地方的衔接配合,完善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立足统计工作实际,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各项普法责任的落实,切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职责任务

(一)建立普法责任制。全市统计部门要把普法作为全面推进统计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纳入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时,要一并提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普法安排,尤其要对当年计划开展的重大业务活动中如何开展普法活动作出相应安排。全市统计部门要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对全年的普法任务、时间安排、普法形式等进行部署。

(二)明确普法内容。要把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作为普法的核心内容。要突出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宣传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深入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统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的知晓度。

(三)切实抓好“关键少数”人员学法用法。全力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党校、进行政学院。市、县两级统计局要加强对党政领导这一“关键少数”人员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与各级党委、人大、政协、组织部门、党校(行政学院)、普法办、人力社保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将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纳入今年各级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人大、政协法制讲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培训班及公务员普法考试的内容之中,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人员依法领导统计工作、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突出抓好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政府统计工作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统计法和依法行政理论,不断增强统计法治理念,把统计法的各项规定作为行动指南。始终将依法统计、不出假数作为政府统计部门重大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政治任务,始终将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十六个不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各级统计部门要通过法治培训、法治讲座、法治报告、网上在线学习、普法考试、处(科)室学习等形式,深入开展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相关知识活动。全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全年至少举办一期法治专题培训班,两期法治专题讲座(法治培训、法治讲座每半天为4学时;法治考试为2学时),做到学法活动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

(五)大力抓好统计调查对象学法遵法。充分利用统计培训会、年报会等载体,把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统计信用建设列入必讲内容,不断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统计的意识;紧抓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稽查、工作检查、调研走访等时机,通过上门送法、检查中普法的方式,向统计调查对象开展面对面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各级统计部门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组织统计人员开展依法统计重要性、统计违法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培训,切实增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大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力度,充分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作用。

(六)精准抓好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不断增进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工作的了解,提高对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程度,增强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12·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各项法律颁布实施日以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增加人机互动、人人互动等内容,更多地体现体验和参与,推动形成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新形态,增强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浓郁氛围。

(七)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在巩固传统宣传阵地的同时,探索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新型载体的运用。新时代是“互联网+”的时代,是大数据时代,统计普法对象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年轻一代,更多的是通过互联网学习与交流,了解有关政策,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要进一步转变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方式,切实开拓占领“互联网+”平台,例如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等统计普法阵地,通过形式新颖、丰富多彩、互动交流的全新统计普法手段,不断增强统计普法效果。

(八)扎实推进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要重视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注重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将其作为业务培训、案例指导、法治宣传的重要资料,要根据统计调查对象特点,有针对性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促进以案释法与文书说理、舆论宣传工作的有效结合,使之更直观、更形象、更生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统计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各级统计部门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建立健全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通报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业务工作机构要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本业务领域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的普法工作合力。

(二)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区、县(市)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统计局报告当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普法工作安排。市统计局每年12月底前向省统计局、市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三)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要把“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全市统计系统综合考评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市统计局要对区、县(市)统计普法工作进行抽查,对普法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予以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附件:1. 2018年杭州市统计局普法责任清单

2. 2018年全市统计系统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学习内容清单

杭州市统计局

2018年7月17日

附件1

2018年杭州市统计局普法责任清单

序号

普法内容

责任单位

1

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思想论述,扎实推进“全民学宪法”行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统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深入学习宣传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国防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努力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将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治框架。

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处及各区、县(市)统计局

配合单位:局组织人事处

2

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内法规。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市统计系统要切实加大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力度,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为打造勇力潮头铁军排头兵夯实思想基础。

牵头单位:局机关党委及各区、县(市)统计局

配合单位:局组织人事处

3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统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强化监督问责,依法依纪惩处弄虚作行为等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处及各区、县(市)统计局

配合单位:局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

4

认真抓好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工作。继续推进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活动。市、县两级统计局党组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学法工作,把法治学习列入本单位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年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活动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季度1次,并做好学法记录台账。

牵头单位:局办公室及各区、县(市)统计局

配合单位:局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5

切实抓好“关键少数”人员学法用法。全力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党校、进行政学院。市、县两级统计局要加强对党政领导这一“关键少数”人员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与各级党委、人大、政协、组织部门、党校(行政学院)、普法办、人力社保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将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纳入今年各级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人大、政协法制讲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培训班及公务员普法考试的内容之中,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人员依法领导统计工作、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牵头单位:局办公室、及各区、县(市)统计局

配合单位:局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6

突出抓好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政府统计工作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统计法和依法行政理论,不断增强统计法治理念,把统计法的各项规定作为行动指南。始终将依法统计、不出假数作为政府统计部门重大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政治任务,始终将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十六个不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各级统计部门要通过法治培训、法治讲座、法治报告、网上在线学习、普法考试、处(科)室学习等形式,深入开展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相关知识活动。全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全年至少举办一法治专题培训班,两期法治专题讲座(法治培训、法治讲座每半天为4学时;法治考试为2学时),做到学法活动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

牵头单位:局组织人事处、及各区、县(市)统计

配合单位:局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

7

大力抓好统计调查对象学法遵法。充分利用统计培训会、年报会等载体,把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统计信用建设列入必讲内容,不断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统计的意识;紧抓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稽查、工作检查、调研走访等时机,通过上门送法、检查中普法的方式,向统计调查对象开展面对面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各级统计部门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组织统计人员开展依法统计重要性、统计违法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培训,切实增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大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力度,充分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作用。

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处、各专业处室及各区、县(市)统计

配合单位:局组织人事处

8

精准抓好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不断增进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工作的了解,提高对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程度,增强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12·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各项法律颁布实施日以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增加人机互动、人人互动等内容,更多地体现体验和参与,推动形成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新型态,增强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知度,营造全社会   “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浓郁氛围。

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处、综合统计处、信息管理处及各区、县(市)统计

配合单位:局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各专业处室

附件2

2018年全市统计系统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学习内容清单

时间

学法内容


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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