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市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18-02-07 00:00浏览次数: 来源:市统计局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系列文件要求重要之年,也是统计“七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为认真抓好全市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杭州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把握主题,全面实施“七五”普法工作

(一)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

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思想论述,扎实推进“全民学宪法”行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统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深入学习宣传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国防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努力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将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治框架。(责任单位:各区县(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二)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内法规。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市统计系统要切实加大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力度,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为打造勇力潮头铁军排头兵夯实思想基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

(三)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

统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强化监督问责,依法依纪惩处弄虚作假行为等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责任单位:各区县(市)统计局、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

二、突出重点,带动引导全民尊法学法用法

(一)认真抓好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工作。

继续推进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活动。市、县两级统计局党组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的学法工作,把法治学习列入本单位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年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活动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季度1次,并做好学法记录台账。(责任单位:各区县(市)统计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二)切实抓好“关键少数”人员学法用法。

全力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党校、进行政学院。市、县两级统计局要加强对党政领导这一“关键少数”人员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与各级党委、人大、政协、组织部门、党校(行政学院)、普法办、人力社保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将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纳入今年各级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人大、政协法制讲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培训班及公务员普法考试的内容之中,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人员依法领导统计工作、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责任单位:各区县(市)统计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三)突出抓好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法用法。

政府统计工作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统计法和依法行政理论,不断增强统计法治理念,把统计法的各项规定作为行动指南。始终将依法统计、不出假数作为政府统计部门重大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政治任务,始终将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十六个不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各级统计部门要通过法治培训、法治讲座、法治报告、网上在线学习、普法考试、处(科)室学习等形式,深入开展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相关知识活动。全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全年至少举办一期法治专题培训班,两期法治专题讲座(法治培训、法治讲座每半天为4学时;法治考试为2学时),做到学法活动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责任单位:各区县(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

(四)重点抓好统计执法人员执法技能培训。

健全统计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统计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统计法律法规、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市统计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提升执法人员素养和执法能力。同时要加强统计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做到不以权谋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政府统计部门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责任单位:各区县(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五)大力抓好统计调查对象学法遵法。

充分利用统计培训会、年报会等载体,把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统计信用建设列入必讲内容,不断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统计的意识;紧抓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稽查、工作检查、调研走访等时机,通过上门送法、检查中普法的方式,向统计调查对象开展面对面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各级统计部门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组织统计人员开展依法统计重要性、统计违法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培训,切实增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大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力度,充分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作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及各专业处室)

(六)精准抓好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不断增进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工作的了解,提高对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程度,增强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2·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各项法律颁布实施日以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增加人机互动、人人互动等内容,更多地体现体验和参与,推动形成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新形态,增强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知度,营造全社会 “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浓郁氛围。(责任单位:各区县(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综合统计处、信息管理处)

三、创新理念,点燃普法实践主引擎

(一)拓展“互联网+”普法载体平台。

新时代是“互联网+”的时代,是大数据时代,统计普法对象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年轻一代,更多的是通过互联网学习与交流,了解有关政策,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要进一步转变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方式,切实开拓占领“互联网+”平台,例如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等统计普法阵地,通过形式新颖、丰富多彩、互动交流的全新统计普法手段,不断增强统计普法效果。(责任单位:各区县(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信息管理处)

(二)扎实推进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

要重视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注重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将其作为业务培训、案例指导、法治宣传的重要资料,要根据统计调查对象特点,有针对性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促进以案释法与文书说理、舆论宣传工作的有效结合,使之更直观、更形象、更生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统计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责任单位:各区县(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

2018年全市统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安排

时  间

学 法 内 容

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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