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的协作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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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发〔2017〕7号 关于印发《关于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的协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纪委、监委、统计局(调查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统计局: 《关于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的协作办法》已经市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杭州市监察委员会 杭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 2017年12月28日 关于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的协作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规范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协作办法。 第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第三条 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且依职责无权处理的或者涉及职务犯罪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或者作为案件线索,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同级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条 纪检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统计机构。 第五条 移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时,应当以《案件移送函》的形式移送,《案件移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违纪违法事实和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涉嫌违纪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 (三)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的事实;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六条 统计机构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规定权限,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移送意见; (二)案件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七条 案件移送时,移送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函》与所需案件材料一并送达。接受移送机关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统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作为案件移送接收、协作配合联络的联系部门。 第八条 接受移送的机关及时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机关,退回案件材料。 第九条 统计机构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在3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予以结案。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依纪依法及时查处,并于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的统计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为由而不移送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涉嫌违反统计法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已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为由而不移送统计机构。 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和统计机构对相互移送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和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违反规定移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务责任或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移送案件结案后,移送机关和受理机关应当分别建立案件移送登记制度,做好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纪委、杭州市监委、杭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案件移送函 案 件 移 送 函 杭 案移〔 〕 号 : 根据《关于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的协作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向你单位移送一案。 一、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以下5项根据实际案情选择列明,各责任人后面尽量写清该人员的基本情况) 1.主要领导责任人 2.直接领导责任人 3.第一责任人 4.主体责任人 5.直接责任人 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违纪违法事实和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相关依据; 三、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的事实;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移送单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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