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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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统计局、司法局、普法办,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统计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实施,是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建立现代统计调查体系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统计系统及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日前,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浙江省司法厅和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浙统〔2017〕33号),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就学习贯彻《条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战略部署的重大举措;是认真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围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强化集中统一领导、减轻调查负担、统计科学化,突出调查管理、行为规范、监督问责的制度保障;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法治基础、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的基本依据。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全社会统计法治意识,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 深入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使统计活动的广大参与者了解《条例》,是保障《条例》得到切实有效执行的重要前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贯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觉履行统计义务的良好环境。 (一)抓关键,区分不同对象,组织《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展宣传渠道,有计划、有组织的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宣传《条例》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特别是要结合《条例》包含的新理念、新规定、新要求做重点宣传和解读。要区分不同对象,对领导干部、政府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四个层面,采取不同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使统计活动的各类参与主体了解和掌握具体内容,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和支持政府统计工作。一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条例》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发送《条例》学习宣传资料,在党组(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上学习《条例》、举办《条例》学习讲座等,提高各级领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导统计工作的能力。二是抓牢政府统计人员这个中心。将《条例》列入地方公务员学法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专题学习、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全面系统地学习《条例》,切实将《条例》各项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三是突出统计调查对象这个重点。借助专业年报会议、业务培训、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检查、三农普、四经普等载体,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四是打实社会公众这个基础。在相关网站、媒体、公众号、微信、微博上加载推送《条例》原文及解读内容;充分利用世界统计日、中国统计开放日、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点,通过分发宣传资料、电子屏滚动、广场文艺活动、知识有奖竞答、大型广告牌宣传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条例》的宣传。深入开展以《条例》学习为重点的统计法律规范“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在全市统计系统举办《条例》及《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学习培训班,邀请专业法律人员授课;年内适时举办由市领导、部门领导参加的法制讲座,邀请国家统计局或浙江省统计局对《条例》主要内容进行解读;本着以赛促学的原则,在全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微信有奖竞答等活动。 (二)促规范,确保有法可依,积极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既是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者,又承担统计执法检查的职责,必须带头遵守《条例》,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努力提升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能力和水平。一是要抓紧修改、制定配套性规范性文件。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意见》精神、《条例》及相关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适应统计发展新形势,认真做好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制定工作。二是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健全统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控体系,明确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分专业、分岗位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源头数据采集、审核、修改全程留痕制度,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强化监督和违法责任追究,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三是要切实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工作。各级统计机构要严格依法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努力消除各类政府统计调查项目间的重复交叉或矛盾,切实减轻基层调查负担。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观念,依法将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杜绝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行为。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四是扎实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工作。各地要依法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部门间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照法定权限公布统计数据,及时公布统计调查情况并做好相应解释说明工作,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保密制度,依法依规保管、保存统计【】资料,保护统计资料安全,切实保守国家秘密,特别是要加大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护力度。 (三)勇担责,严查违法行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条例》突出明确了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责任范围,要按照《条例》和中央深改组《意见》精神,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举报,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责任,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责任,严格查处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惩治统计调查对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坚决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让违法者真正付出高额的成本,努力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在积极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统计工作的同时,应当配合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三、切实加强《条例》学习贯彻的组织领导 学习贯彻《条例》,是一项紧迫和长期的工作任务,是需要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领域和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才能做好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宣传教育责任,把《条例》学习贯彻纳入当前普法工作议事日程上来,切实抓紧抓好,做到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效果。要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学习贯彻《条例》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步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紧密结合起来,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强化学习效果。同时,要为学习贯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切实保障各项学习贯彻工作的落实。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中,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司法局、普法办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合力,提高整体效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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