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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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统计局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习培训应当坚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统计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三条统计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述; (二)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知识; (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国家统计规则、政令; (五)依法行政相关内容; (六)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办案技能; (七)必须具备的其它有关知识。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政策法规处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编制供学习培训的法律法规材料。 第四条学习和培训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在局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政策法规处负责制订实施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日常学习由各处室自行组织。 第五条 学习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培、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统计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统计执法实务等方面的培训或讲座。 第七条 新进统计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由省统计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后,方能参加统计执法工作。 第八条 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组织统计执法人员学习。 第九条 统计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参加上级统计部门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并认真做好学习培训笔记。 第十条 鼓励统计执法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第十一条 不定期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考试,提高学习培训的成效。 第十二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统计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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