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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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统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区、县(市)统计局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统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机关在统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规范和完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条 本局机关负责人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在本局机关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 本局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机关。 第七条 本局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涉嫌犯罪的人证、物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本局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缺少前款所列材料的,公安机关通知要求补充移送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补充完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明确要求取证材料原件归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办理,可移送经核实无误的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将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存在逃匿或销毁证据行为,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书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九条 本局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移送;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移送。 第十条 本制度由杭州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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