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质量跟踪评判制度
发布日期:2016-01-08 00:00浏览次数:12 来源:市统计局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行政执法监督,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统计行政执法办案质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82号)、《浙江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级统计行政管理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各级统计行政管理机构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机构:

(一)市统计局;

(二)各区、县(市)统计局;

(三)市统计局依法委托的统计行政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各级统计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查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质量跟踪评判工作。

杭州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市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质量跟踪评判的组织、指导、检查工作。

第四条 案件审核和质量跟踪评判由两个阶段组成,即案

件办理时的审核阶段和案件办结后的质量跟踪评判阶段。

第五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各级统计行政管理机构在统计违法行为一般程序查处的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等节点时点对案件的合法性、适当性,文书的规范性、齐全性等方面进行审核的活动。

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在备案审批时进行案件的审核。

第六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4.对外执法文书是否加盖有效公章。

(二)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1.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确凿、有效;

3.违法金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1.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3.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四)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步骤是否合法;

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立案(补充立案)审批、处理意见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结案审批手续;

3.是否由两名以上具备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检查、调查;

4.是否依法履行各项告知义务;

5.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有无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6.重大统计行政处罚案件有无按规定经过集体讨论;

7.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有无依法组织听证;

8.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有无依法送达。

(五)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1.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过程是否按《杭州市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操作;

2.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统计法制机构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后,向办案组提出下列意见:

(一)对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同意办案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程序不当、手续不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况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要求办案组补充或纠正。

(三)对审核发现当事人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求办案组销案。

第八条 办案组对案件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的进行

补充、修正,补充、修正后重新进行审核,直至该案件通过审核。

第九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进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阶段。

第十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跟踪评判是指各级统计行政管理机构在统计违法案件办理终结后,通过自查、抽查、交叉评查、集中评查等形式对案件事实部分、证据部分、说理部分、适用法律依据部分、合理性部分、行政执法程序部分、案件文书制作、案件归案等八个方面的内容按照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跟踪评判标准进行评判打分的活动。

第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跟踪评判标准(详见附件)采取百分制倒扣分的计分办法,每个评判项的分值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杭州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杭州市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暂行)》(杭统〔2013〕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跟踪评判标准(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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