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关于切实加强村级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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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统调〔2012〕49号 各有关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调查队)、财政局: 村级统计调查工作是全市统计调查工作的基础。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村级统计调查基础建设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村级统计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为进一步夯实基层统计基础,加强我市村级统计调查工作,不断提高村级统计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力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意见》(杭政函〔2010〕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村级统计调查规范化建设工作。为有效解决村级统计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村级统计调查工作水平,各区、县(市)统计部门要根据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以统计队伍、统计业务、统计法制和统计信息化建设为重点的村级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促进村级统计调查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明确村级统计调查的主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村级统计调查工作的实际,村级统计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做好农林牧渔生产和村级经济以及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 (二)负责做好工业、批零贸易、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服务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联系、登记、催报等工作; (三)负责做好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 (四)负责做好城乡住户调查(含低收入住户调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以及民情民意等各类专项调查工作; (五)负责做好粮食生产监测工作; (六)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统计单位名录库工作节点延伸后村内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及统计登记入库等工作; (七)负责本村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执法检查等工作; (八)完成上级统计调查部门和乡镇(街道)布置的其他统计调查工作任务。 三、调整、充实和优化村级统计调查队伍。为确保村级统计调查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各行政村都必须配备专兼职的统计调查人员承担村级统计调查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村级统计调查人员应依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并具备以下条件:热爱统计调查工作;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能操作计算机。 四、落实和解决村级统计调查工作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村级组织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并落实相应的统计调查工作经费。但鉴于目前我市村级统计调查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2012年1月开始,对村级统计调查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村每年不低于4000元,村级统计调查工作经费补助采取市、区(县、市)共同配套安排的方式解决,有条件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提高村级统计调查工作经费补助标准。根据目前各区、县(市)经济发展状况和统计调查工作的实际,市筹集安排的经费采取分类补助的办法,其中:对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补助三分之一资金,由区统筹安排或分级解决三分之二资金予以配套;对富阳市、临安市补助二分之一资金,由县(市)统筹安排或分级解决二分之一资金予以配套;对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补助三分之二资金,由县(市)统筹安排或分级解决三分之一资金予以配套。(详见附件1) 五、严格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的管理。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村级统计调查工作业务支出、村统计调查人员补贴、村统计工作考核等方面。由市统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各有关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应会同当地财政局制订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考核办法,并在对各乡镇(街道)的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考核后核拨相应补助经费。 六、加强对村级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各有关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要高度重视村级统计调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规范化村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村级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和了解村级统计调查工作的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村级统计调查工作的新问题。各有关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统筹安排和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市统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对各地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的落实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统计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统计基础建设考核的范畴,并列为杭州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评选和复评的重要内容。
附件:1.杭州市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分级承担表 2.杭州市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杭州市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分级承担表
注:行政村的数量依民政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
附件2 杭州市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的实施范围: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所属的行政村,行政村的数量今后每年年末随行政村数量及情况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 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按每村每年4000元的标准安排,由市、区(县、市)按一定比例承担。根据目前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统计调查工作的实际,市筹集安排的经费采取分类补助的办法,其中:对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补助三分之一资金(即每村每年1333元),由区统筹安排或分级解决三分之二资金(即每村每年2667元)予以配套;对富阳市、临安市补助二分之一资金(即每村每年2000元),由县(市)统筹安排或分级解决二分之一资金(即每村每年2000元)予以配套;对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补助三分之二资金(即每村每年2667元),由县(市)统筹安排或分级解决三分之一资金(即每村每年1333元)予以配套。 第三条 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村级统计调查工作业务支出、村统计调查人员补助、村统计工作考核等方面,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四条 各有关区(县、市)要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切实保障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足额到位;如未足额配套到位的,市级补助资金则按相应比例核减。 第五条 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由各有关区、县(市)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负责管理,各有关区、县(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财政局要制定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考核办法,经费核拨应按各乡镇(街道)村级统计调查工作量和考核实绩拉开档次。不得将市补助资金抵顶应由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安排的经费。市统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村级统计调查工作补助经费的落实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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