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5-02-28 00:00浏览次数:20 来源:市统计局

杭统〔2012〕137号

(2012年9月4日)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16号)和市法制办《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府法发〔2010〕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通过建立并实施权责一致、目标明确、奖惩分明的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统计行政行为,完善统计执法程序,提高统计行政效率,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增强内设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和执法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统计工作的能力,正确履行统计监督检查、统计行政处罚和统计调查等行政执法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使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具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

    杭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范围是局各处室,包括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统计执法支队)、综合统计处、国民经济核算处、工业统计处(农村统计处)、能源统计处、投资统计处、贸易与外经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社会科技统计处、信息管理处、重点产业统计处(统计设计与管理处)。

    (二)具体要求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确定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依据、职责、程序等进行公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案卷的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教育制度,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个人工作业绩评定、奖惩相结合。建立健全与行政决策、重大决策有关的各项制度,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三、职责权限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16号)的规定,杭州市统计局是主管全市统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受委托起草有关统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及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及各部门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协调各区、县(市)及各部门、各统计中介机构的社会经济调查工作,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区、县(市)及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按照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并实施相关的地方统计调查、监测、评价等制度;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报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承担组织重大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市情市力调查工作;组织实施粮食、能源、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搜集、整理、提供全市性及国内有关城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完善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区、县(市)及各部门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

    (六)协助各区、县(市)党委管理区、县(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统计单位登记制度;负责全市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受委托组织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工作,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履职。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公正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合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作出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告知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与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优质高效。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行政执法责任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16号)的规定,结合全市统计工作的实际,杭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行政执法责任如下:

    (一)内设机构行政执法职权

    办公室(挂组织人事处牌子)

    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与职务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受委托组织实施统计从业资格的报名和有关考务工作;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统计稽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政策法规处(挂统计执法支队牌子)

    承担有关统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管理民间和涉外的社会调查事务;承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受理、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基础建设工作;指导和规范统计中介机构发展。

    综合统计处

    承担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提供、管理、发布工作;对全市经济、社会、科技、民生情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宏观决策咨询建议;参与评估、审核重要统计数据;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统计稽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全市及各区、县(市)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工作;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核算方面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统计稽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工业统计处(挂农村统计处牌子)

    组织实施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统计调查制度,搜集、整理、提供有关农村社会经济和反映农民生活水平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统计稽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能源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市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的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统计稽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全市城乡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统计稽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贸易与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等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外经、外贸、外资和旅游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统计稽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限额以上服务业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统计稽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科技、人口、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和人才资源的统计调查,开展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平安杭州”建设群众安全感等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统计稽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信息管理处

    负责管理统计系统内部信息网站和面向社会的外部信息网站;承担统计历史数据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等综合性统计信息的网上发布工作;组织管理统计信息对外发布的具体事务。

    重点产业统计处(挂统计设计与管理处牌子)

    组织实施十大重点产业、产业集聚区等重点产业的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承担全市统计标准、统计方法制度和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各区、县(市)、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或备案;组织实施“基层单位一套表”工作制度;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统计稽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工作流程(见附件1)

    1、统计监督检查(稽查)工作流程。

    2、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3、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工作流程。

    (三)杭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分解表(见附件2)

    六、考核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切实保护统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法制办《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府法发〔2010〕8号)规定,杭州市统计局建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由局长任组长,局其他领导为组员的局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

    (二)考核评议内容根据局党组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年度全市统计法制工作实际,由局政策法规处制定。其中,根据全市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经局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临时新增或减少考核评议内容。

    (三)考核评议工作与局工作目标责任等有机结合,与文明处室创建和局干部职工的年度考评挂钩。对施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处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施行情况差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失职且引发不利后果的,将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工作流程

      2、杭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分解表

 

 

 

 

 

 

 

 

 

附件1

工作流程

 

(一)统计监督检查(稽查)工作流程

 

制定监督检查(稽查)方案,成立检查(稽查)小组

 

 

向监督检查(稽查)对象发出监督检查(稽查)通知书,告知其监督检查(稽查)机关名称、监督检查(稽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实施监督检查(稽查),执法人员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统计执法检查证》

 

提交监督检查(稽查)报告。


 

对未发现或发现有统计问题但未构成违法的,向监督检查对象反馈监督检查(稽查)意见

 

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的,提出监督检查(稽查)建议或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立案查处

(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统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成立3人以上奇数的办案组


指派不少于两名办案人员前往被调查单位,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统计执法检查证》,调查取证。完毕后,撰写调查报告、处理建议报单位领导审批


其中,涉及到乡镇以上领导人、群众集体署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等重大案件,须经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决定


 

违法证据不足,或违法行为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销案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处分建议,移送监察部门或任命机关处理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受理当事人听证申请,在听证的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自行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案件立卷归档

(三)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工作流程

 

以发文或召开会议形式向统计调查对象布置并通知其领取统计调查表,同时提供该调查表及书面填报说明

       

 

对统计调查对象直接领取统计调查表的,予以记录,并归档保存。

 

统计调查对象未及时领取统计调查表的,制发《统计调查表催领通知书》

 

统计调查对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来领取统计调查表的,采取适当方式送达统计调查表


 

搜集统计调查表

                                                       

 

                                                   

对报送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初审

 

补报的

对未在规定期限报送统计调查表的,制发《统计调查表催报单》,并填写《统计调查表迟报登记单》

未补报的

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


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其改正

 

 

汇总统计调查表

 

 

 


附件2

杭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分解表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局长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负责本局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决策和领导,是局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确保本局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与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负责违法案件的审批工作。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局分管领导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协助局长做好本局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决策,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和分管处室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主管责任。

按照统计制度,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检查督促本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负责违法案件查处的审核工作。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副局级领导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协助局长做好本局组织开展统计调查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决策,负责对分管处室统计调查与行政执法的领导与协调,对分管处室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主管责任。

按照统计制度,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检查督促分管处室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办公室主任

《统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七条。

负责本局的机要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确保本局机要保密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办公室

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七条。

具体实施本局的机要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确保本局机要保密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组织人事处处长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

负责本局承担的省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考务、资料发放等工作。

确保本局承担的省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考务、资料发放等工作符合法定条件、程序。

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对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组织人事处

工作人员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

具体实施本局承担的省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考务、资料发放等工作。

确保本局承担的省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考务、资料发放等工作符合法定条件、程序。

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对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政策法规处

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负责组织实施本局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对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计划进行审查,并报局领导审定。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确保本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

负责本局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把关,并向局领导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依法严格把关,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不得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依法提出审核意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审查。

对符合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负责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的主持,并向局领导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统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不得要求当事人承担听证费用。依法主持好听证工作。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采取和解除证据保全措施。

确保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给局领导提出合法建议。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涉嫌犯罪统计违法案件移送的审查。

严格依法审查把关,凡符合统计涉嫌犯罪移送标准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统计行政复议答辩的审查。

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辩状和有关依据、证据。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统计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

审查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审查被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认真依法审查被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情况复杂需延长的经领导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代理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有关依据、证据。做好应诉工作。

按照《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审查。

确保申请强制执行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条件合法、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政策法规处

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配合处长组织实施本局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起草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计划。配合做好局发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确保本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条件合法、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初审、复审,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依法严格把关,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不得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依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受理。

对符合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担任统计行政处罚听证员,协助主持人组织听证。

统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不得要求当事人承担听证费用。协助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提出采取和解除证据保全的措施。

确保提出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条件合法、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提出涉嫌犯罪统计违法案件移送的意见。

对涉嫌犯罪统计违法案件,提出移送初步意见,不得以罚代刑。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统计行政复议答辩的办理。

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辩状和有关依据、证据。在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它组织与个人收集证据,更不得伪造、变更证据。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统计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受理统计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协助审查被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审查被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协助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及时整理、提供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有关依据、证据。协助做好应诉的其它工作。

按照《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提出、初审。

确保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综合统计处

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负责搜集有关综合统计的统计资料。

对由综合统计资料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综合统计处

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具体实施搜集有关综合统计的统计资料。

对由综合统计资料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国民经济

核算处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负责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调查,搜集有关核算基础资料。

依统计制度,按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国民经济

核算处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负责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调查,搜集有关核算基础资料。

依统计制度,按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工业统计处

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负责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搜集有关工业统计的统计资料。

依统计制度,按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工业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工业统计处

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具体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搜集有关工业统计的统计资料。

依统计制度,按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工业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能源统计处

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负责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搜集有关能源统计的统计资料。

依统计制度,按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能源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能源统计处

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具体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搜集有关能源统计的统计资料。

依统计制度,按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能源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投资统计处

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搜集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的统计资料。

依统计制度,按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投资统计处

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具体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搜集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的统计资料。

依统计制度,按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贸易与外经统计处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负责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等的统计调查,搜集有关外经、外贸、外资和旅游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依统计制度,按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等的统计调查,搜集有关外经、外贸、外资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贸易与外经统计处

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具体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等的统计调查,搜集有关外经、外贸、外资和旅游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依统计制度,按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等的统计调查,搜集有关外经、外贸、外资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服务业

统计处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负责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搜集有关服务业统计的统计资料。

依统计制度,按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服务业统计处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具体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搜集有关服务业统计的统计资料。

依统计制度,按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社会科技

统计处处长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科技、人口、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和人才资源的统计调查,搜集有关统计资料。

依统计制度,按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社会、科技、人口、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和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社会科技

统计处

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具体实施社会、科技、人口、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和人才资源的统计调查,搜集有关统计资料。

依统计制度,按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社会、科技、人口、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和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信息管理处

处长

《统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七条。

负责管理统计系统内、外信息网站,承担统计历史数据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确保本局有关信息保密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信息管理处

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七条。

具体管理统计系统内、外信息网站,承担统计历史数据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确保本局有关信息保密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重点产业

统计处处长

《统计法》第十二条,《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负责各区、县(市)及市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十大重点产业、产业集聚区等的统计监测,搜集有关统计资料。

对送审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及时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依统计制度,按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违反十大重点产业、产业集聚区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重点产业

统计处

工作人员

《统计法》第十二条,《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具体实施各区、县(市)及市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及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十大重点产业、产业集聚区等的统计监测,搜集有关统计资料。

对送审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及时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依统计制度,按经批准的调查方案程序组织实施调查,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执法岗位

执法依据

法定职权

目标要求

执法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本局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工作。

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填写规范,杜绝违法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巡查和稽查。对举报人、案情负有保密义务。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八条。

参与违反十大重点产业、产业集聚区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违法行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中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出处理意见恰当。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注:1、本岗位责任分解一览表中,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的法定职权为协助处长、主任做好(处长、主任)所承担的法定职权;副处长、副主任的执法依据、目标要求和执法责任同处长、主任。

2、处室暂无处长、主任,由副处长、副主任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副主任执法依据、法定职权、目标要求和执法责任同处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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