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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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09〕2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我市社区统计调查工作,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实施范围。 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等六个城区,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所辖的街道(镇)社区。 (二)主要任务。 1.做好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服务业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统计调查的联系、登记、催报等工作; 2.做好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普查)、各类专项调查、民情民意调查等工作; 3.协助街道(镇)做好名录库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4.做好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其他统计工作。 二、社区统计调查人员要求 为确保社区统计调查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各街道(镇)必须落实人员承担社区统计调查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的规定,社区统计调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热爱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经费来源 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按每个社区每年3万元的标准安排经费,所需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今后每年年末随社区数量及情况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社区统计调查工作,保障社区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统计调查人员的上岗培训。社区统计调查人员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三)社区统计调查经费由各区统计局负责管理,市统计局和市财政局要联合制订下发社区统计调查经费管理办法。各区统计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统计调查工作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对各街道(镇)的社区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考核并核拨相应经费。 (四)社区统计调查人员及统计工作业务由各街道(镇)负责管理和指导,社区统计调查人员的调整应报区统计局备案。 五、其他 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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