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 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
发布日期:2014-07-08 00:00浏览次数:7 来源:市统计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杭州市统计局、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以下简称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进统计依法行政,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方法制度、统计数据管理、统计调查研究、统计基础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局干部队伍建设、业绩考核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5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不包括会议培训费等支出)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制定全市性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重大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其他需列入重大事项决策范围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一)依法决策原则。必须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二)科学决策原则。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分析。

    (三)民主决策原则。涉及全市统计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区、县(市)统计局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企业和市民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企业和市民的意见。

    第四条 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一般分为决策准备、决策提交、决策反馈等三个阶段:

    (一)决策准备阶段。包括提出建议、调查研究、拟订方案、论证评估、征求意见。

    1.提出建议。局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可以由局领导提出,也可以由局有关处室、中心提出(由处室、中心提出的,需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

    2.调查研究。局有关处室、中心要按照局领导的指示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有关方面的情况;

    3.拟订方案。局有关处室、中心要在全面掌握情况、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必要时,准备多个方案);

    4.论证评估。承办处室、中心应当事先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学者和专门机构对有关方案进行论证评估;

    5.征求意见。决策事项涉及区、县(市)统计局的,要事先征求区、县(市)统计局的意见;涉及市直有关部门的,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涉及基层单位、企业和市民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企业和市民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企业法人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决策提交阶段。包括法制审查、确定提交、准备材料、通知落实、审议决策、形成纪要。

    1.法制审查。承办处室、中心在将有关决策事项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将决策准备阶段所收集的所有材料报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未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查的,不得报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2.确定提交。有关决策事项通过法制审查后,由承办处室、中心将前期论证及协调情况、多个方案的比较分析、决策事项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负效应及相应对策、具体的决策内容、决策依据、利弊分析、倾向性意见等材料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3.准备材料。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要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决策材料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有关人员;

    4.通知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和议题内容,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应到会局领导到会方可举行会议,其中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5.审议决策。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先由局分管领导或承办处室、中心负责人汇报,然后进行讨论,发表意见。未到会领导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局主要领导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作出最后决定;

    6.形成纪要。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三)决策反馈阶段。局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后,负责决策实施的承办处室、中心要定期向局领导报告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决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进行动态化管理。

    第五条 局重大事项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或上级统计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

    有关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必要时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因涉及重大事项决策的局有关处室、中心没有按本规则做好决策工作,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杭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杭统〔2009〕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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