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宣传专栏
发布日期:2009-05-21 00:00浏览次数: 来源:市统计局

前       言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抓好我市《处分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方便各地、各部门在组织学习中把握《处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我们专门编辑了这个宣传专栏,供各地、各部门在学习中参考。

杭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 编

杭州市经济社会调查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国   家    统    计   局

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 家 统 计 局  局  长  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

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纪办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各级党政机关正确判断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为了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促进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惩处和预防统计上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处分规定》。《处分规定》整合并进一步细化了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规定了一些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它的公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把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确保时间、人员、内容和学习质量“四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模范作用。要将《处分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重点培训各级领导干部以及统计执法执纪工作人员。通过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努力提高依纪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要性和《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统计数据质量、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氛围,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要严格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严格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权威性的重要手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依照《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对于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以及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顶风作案的行为,要坚决查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查办案件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要按照《处分规定》的要求,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强大合力。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之间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处分的案件,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对需要由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三要把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与建立健全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体制机制结合起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的同时,还要在体制机制建设上下功夫,逐步建立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要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加强依法统计、依法行政教育,积极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堵塞漏洞,改进管理,防范权力与利益挂钩,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党和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可靠的统计信息基础。

各地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负责人

就《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答记者问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3月25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这部规章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处分规定》的必要性。

答:统计是国家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突出表现为: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有的单位和人员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要报数”,或者为了完成任务“按计划报数”;有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个别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参与弄虚作假。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权威,而且削弱了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我国的国际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虽有原则规定,但由于对具体的处分幅度和处分权限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随着形势的发展,统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却没有相应的处分规定,导致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为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整合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处分的规定,并补充规定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量纪标准,以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为做好《处分规定》的起草工作,国家统计局2005年底即着手相关准备工作。其后,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组成了联合起草小组,负责具体起草工作。在广泛听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广大统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几年的调研、论证、修改,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处分规定(送审稿)》。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处分规定》于2009年3月25日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问:《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有哪些?

答:《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处分规定》据此设定了领导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第二类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是政府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者,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如果执法犯法,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必须依法如实、及时提供统计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纪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而且这些人员应当属于监察对象。

问:打击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处分规定》在这方面有些什么规定?

答:打击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社会各界对此一直有强烈的呼声,中央也有明确的要求。早在1998年中办、国办就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加以纠正。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强调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加强统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为了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加大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处分规定》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强化了领导人员的纪律责任。不仅规定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干预统计数据要依法给予其处分,而且明确规定,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也要依法给予其处分;二是强化了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职责,规定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给予其处分;三是对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增强了可操作性。

问: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随意公布统计数据,造成一定的混乱。《处分规定》对预防和处理这一问题有何规定?

答:统计数据不仅是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类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依据。保持各类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是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这不仅关系到统计机构的权威,也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都设专章予以规范,国务院也多次强调要严格依法公布统计资料。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单位包括少数政府机关不按规定随意发布统计数据的现象。特别是有些部门在发布相同或相似的统计指标数据时,对统计范围、统计方法、指标含义等没有任何说明,发布的数字相互“打架”,在社会上造成混乱。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没有设定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为预防和处理违法公布统计资料问题,《处分规定》专门新设了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这意味着,今后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有关单位,如果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或国家其他规定,随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追究。

问:《处分规定》对加强有关部门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协调配合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当前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尤其是缺乏关于案件移送制度的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移送不及时、应当移送的不移送以及在移送过程中互相扯皮等情况,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为了加强各有关机关相互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就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并书面通报处理结果。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为加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对贯彻实施《处分规定》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处分规定》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我们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把握《处分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落实,要把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要将《处分规定》列入普法和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尤其要加强对从事统计及相关工作的公务员的培训。第二,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使社会公众进一步熟悉相关的统计法律知识,了解、支持统计工作,提高守法意识和反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自觉性,形成贯彻执行《处分规定》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三,要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保证《处分规定》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移送案件材料、通报处理结果等方面的责任,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特别是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形势下,对那些置国家法律政令于不顾,顶风违法违纪,故意扰乱统计工作秩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以充分发挥《处分规定》的威慑作用。

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程子林

作客新华网解读《处分规定》

2009年5月6日,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程子林做客新华网,就《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解读。

[主持人]关于平均工资的统计问题。比如一个外企的老总或者高管工资涨了,但是底下的员工工资没有变,甚至会降一些,但是整个企业的平均工资会提高,交的社会保险等相关就会提高,但是底下员工真正拿到手里的工资没有涨,这个算不算统计上有虚假的问题?

[程子林]这个不能算统计上的虚假。平均工资这个指标网友非常关注,这和大家的切身利益也有关系。比如说社会保险费的交纳,比如在一些民事行为、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标准,包括国家赔偿,都是和一个地方的平均工资水平和城市市民、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直接挂钩的,是按照这个水平的多少倍来赔偿的,如果这个数据不是客观反映真实情况,那赔偿的数额和他赢得的就不一样了。

[主持人]能不能采取什么统计方法来解决,实际工资没有涨,但是平均工资涨了的问题?

[程子林]平均数是统计学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也是非常有用的指标,非常简单,大家非常理解,每个人都懂,小学数学里面都有。它在统计学里面有一个基础地位。比如一个总体只有5个人,要了解他们的工资情况,5个人一个一个问就可以知道了,最高的多少,最低的多少,中间的是多少。但是中国这么大,一个巨型的总体,如果没有平均工资这样一个指标,就很难找到一个代表性的东西来说,比如中国的某一个阶层,或者企业,或者公务员,不同的行业的工资水平是多少,不能拿某几个人来说事。比如某一个老总年薪6000多万,他代表不了总体水平。还有的人一个月收入只有几百块钱,这个数字也不能客观反映总体水平。总体水平只能靠平均数来反映,尽管平均数有缺陷,一个总体里面特别高的那个水平会明显抬高总体平均水平,但是统计学上有很多处理的办法。比如说把提高的数值去掉,或者还有其他的平均数,叫中位数。比如说5个人,第一个人最高,100万,第二个人5000,第三个人4000,第四个人3000,第五个人2000,这样加在一起就是1014000,如果简单的算,平均20万出头,另外四个人不满意,我离那个水平差的特别远。中位数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说他找中间人的水平,第三个人是4000。它代表四个人代表的很好,代表另外一个人就代表差一点。有时候就把最高值去掉,这也是一种做法。但是从全国这么大的总体来说,某个人或者少数人的单个水平,特别高的水平对全国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可以忽略不计的。所以在统计学上最常用的还是“算术平均数”。

[主持人]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最近在多个场合谈到了统计数据失真的问题。他指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单位的领导干预统计数据,有的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被动甚至主动地参与弄虚作假。

[程子林]马局长说的非常对。这次出台的处分规定主要针对三类主体,一类是管统计、用统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地方的领导干部,部门的领导干部,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国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一些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

第二类主体就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的领导干部在第一类里也是包括的,但是他的身份比较特殊,具有双重性,同时又作为统计人员,对他有更高的要求,就是在一个违法行为里面,有时候可以作为领导干部要追究他的责任,同时也可以把他当作统计人员,同样可以追究责任。

因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是直接生产统计数据的,统计数据的不真实,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当然要负有责任。有的情况下,有的统计人员被迫参与弄虚作假,完成地方领导的一些要求,迫于压力,编造数据,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但是是极个别的。还有比较多的情况就是一些数据基础不是太扎实,数据之间衔接不够、不够匹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应当核实,核实以后才能汇总上报。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也由于工作任务特别重、时间特别紧这些客观因素,很多情况下不能很好地履行调查核实的职责,也造成一些数据不符合客观实际。

第三类主体是统计调查对象。调查对象里面有一个重要限制,就是《处分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处分有一个管辖权,只有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对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他们作为调查对象的时候,如果在统计上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有其他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都受这个《处分规定》的管辖。

[主持人]因为我们是面对很多观众朋友,我特别想替他们问一句,有没有跟我们个人切身相关的数据会有一些虚假的问题。

[程子林]也有。比如说价格,CPI大家都比较熟悉,前一段时间流行一句话,就是你的工资可以跑不过刘翔,但是不能跑不过CPI。就是消费者价格指数,它是衡量我们国家在一定时期里面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总体上涨情况,这和每个人的生活关系非常密切,在一年或者一个季度里面,CPI到底是涨了8%还是涨了3%,还是下降了,一定要准确、客观地反映实际,如果脱离实际,有些情况下是影响老百姓利益的。

在上世纪80年代,价格涨的很快的时候,CPI涨到一定高的程度,银行的存款利息要和CPI挂钩的。价格统计失真了,假如真正涨了10%,我们反映的不是10%,而是8%,那挂钩的利息率,比如在8%的时候可能补你两个点的储蓄利息,在10%的时候可能补你四个点的储蓄利息,这样差别就很大了。好在目前价格水平仍然没有这么高的程度,还是比较低的,特别是目前价格水平比较低。价格还跟股市关系非常密切,和国家宏观调控关系非常密切,和股民的利益也是高度相关。

[主持人]针对您说的CPI,如果出现一些虚假,我们发现之后,在这份《处分规定》中会有什么体现吗?

[程子林]也有。CPI由国家统计局派驻各地的调查队来调查搜集,最后由国家统计局整理公布全国的数字。在调查搜集的过程中,在价格涨的比较快的时候,有的地方可能会受到一些干扰。在价格比较平稳的时候,一般没有问题。因为价格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政绩指标,比如说一定要控制在百分之几以内,这样地方就有很大的压力,个别地方有可能通过某种方式对价格调查施加一定的压力。如果地方部门的领导或者一个单位的领导对价格调查进行干预,授意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价格指数上弄虚作假,或者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编造虚假的价格数据,或者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这个价格指数有虚假而不去履行核实的职责,这些行为都要承担纪律责任,都要被追究。

[程子林]《处分规定》还有很大的突破,还有一些大的亮点,我归纳为四大亮点。尽管原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对很多违法行为也规定了行政处分的责任,但是还有很多弱点,还有不太完善的地方。表现在对有些违法行为,法律上规定了这类行为应该是禁止的,但是法律责任上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次在《处分规定》上就填补了这些空白,新设立了一些法律责任。

比如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一个地方的统计数字没有完成计划的目标,没有完成政绩考核的目标,政府的领导人不满意,就让统计局长要做手脚,在数据上做文章,有的比较含糊、比较隐晦,用暗示、诱导的办法,有的时候是直接,就是授意、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这类行为明确规定禁止,同时也规定了如果有这种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但是在实践中很难找到领导人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虚假数据的证据,即使明明有这种行为,统计局长那边都完全承担下来了,说领导没有让我们做,我们自己做的。

[主持人]那这种情况我们怎么办呢?

[程子林]这次《处分规定》在这方面设定了比较好的制度,就是第四条规定的,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即使找不到授意强令的证据,但是当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了,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这个地方、这个部门、这个单位的领导应当发现但是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以后没有采取得力措施加以纠正,都应当承担集体责任。这有两个要件:一是情节比较严重。二是造成后果。

我的理解就是严重的失实都会造成后果,会影响决策,一个地方的数据不真实,会影响到全国数据的不真实,不真实的数据会误导决策,也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主持人]情节较重会给予降职和开除的处分。这些处分您觉得会不会对潜在的统计违法违纪人员产生一些震慑作用?

[程子林]肯定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该怎么样给予处分,怎么针对不同的情节、不同的危害给予什么样的处分没有作规定。特别重要的一点是,统计执法机关是各级统计机构,包括国家统计局派驻各地的调查队,他们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违法行为,但是没有权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分。我们和有处分权的机关之间又没有建立一种协调配合的制度,有些违法行为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由于很多因素的制约,给予处分非常困难。这次《处分规定》在这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方面,它对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后果的危害性,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同时这个《处分规定》还建立了监察机关、任免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三方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移送制度,也就是说,大量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是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来调查的,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的责任人,仅仅给予行政处罚还不够,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通常情况下,除对统计机关本身的干部以外,统计机关没有处分权。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就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违法违纪案件材料移送给监察机关,或者违法违纪的责任人的任免机关,由他们根据案件的材料再做进一步的核实,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规定,要将处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另一方面,有的案件是由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发现的,他们调查的,按照权限他们就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但是在某个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权限和程序,应该把案件材料移送给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违法者行政处罚。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既包括国家统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还包括国家统计局派驻各地的调查队,这在规章本身没有明确表述出来。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派驻各地的调查队同时具有统计执法权、行政处罚权,他们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行为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把案件材料交送当地的监察机关或者违法者的任免机关。

建立了这么多新的制度,特别是这些制度的可操作性很强,原来很难对一个违法者进行行政处分的,在这个规定实施以后,操作起来比较容易了,主要是有权处分的机关有法定的责任来处分,也有通畅的渠道把案件的材料移交给他们,所以处分起来就比较容易依法来办事,这样对违法者的震慑作用比以前大的多。

[主持人]这份《处分规定》中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这个是怎么区分的?

[程子林]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后果来区分的。从行政处分的事件来看,主要是由监察部和任免机关实施行政处分。从立法角度来讲,只能说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具体的很难量化。有的地方曾经做过一些量化,对某一个指标虚报多少比例,比如10%以上就是情节严重,虚报30%以上就是情节特别严重,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效果不太好,因为不同的地方,影响是不一样的,比如有的指标虚报10%是相当严重的。有的数字特别敏感,比如说人口、劳动力,有的数字标准更高一点。有些数字和虚报单位的规模有关系,有的单位比较小,比如一个工业企业,每年营业数据只有500万,虚报10%就是50万。另外一个大的企业,一年的营业额几百亿,它虚报10%就是几十个亿,影响后果是不好比的,既不好简单地用一个百分比来规定,也不好简单地用一个绝对额来规定。

比如说虚报500万就算特别严重,但是这个500万对于一个特别大的企业,可能才是万分之几。但是对于一个小企业,比例又非常高。所以从一般意义上用数量性的标准,看起来容易,好象只要有一个违法单位的违法数额或者比例和这个标准一对比就可以作出判断了,但是情况非常复杂,不同的指标,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行业都有相当大的差别。我们三个部门制定《处分规定》没有对违法情节作出具体规定,要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主持人]我们能够体会这样一份《处分规定》出台是多么有必要、多么及时。我们特别关心它怎么样来落实?怎么样具体来执行?执行的主体是谁?

[程子林]国家统计局是执行机关没有问题,监察部也是执行机关,它是行政处分的主管部门,而且是很多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关。还有任免机关,每一个违法单位、违法单位的责任人员、违法个人,要对他进行处分的时候,或者由监察机关直接处理,或者由任免机关直接处理。实施机关包括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国家统计局作为统计的执法机关,承担着最基本的、最大量的、最经常的执行任务。因为违法违纪行为主要是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监察机关、任免机关主要是将移交给他们的已经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执行、处理。

当然,任免机关也有统计的职能,他们也可以直接发现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如果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他们就可以直接处分。监察机关也可能在他们处理其他案子时,发现有需要对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给予处分的,他们也可以直接处理。但是大量的还是由统计机关发现的,我们承担着最重要、最基本的责任。最近一段时间,国家统计局采取了大量的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宣传。

马局长在发布当天接受了中央电视台的采访,三个部门的负责人也接受了媒体的采访,新华社也发了通稿。最近我们要举办一些其他活动,比如开一个座谈会和视频会,要求各地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派驻的调查队要认真贯彻学习这个《处分规定》,主要是针对统计机关怎么落实这个规定,按照执行统计法,执行这个处分规定,绝对不能参与弄虚作假,在明知道统计数据有虚假的情况下,一定要切实尽到责任,履行好调查核实的职责。

[主持人]希望您给我们进行一下展望,这份《处分规定》在真正落实实施之后,会对我们国家的统计工作产生哪些可喜的变化?  

[程子林]这个规定是非常有操作性、非常有力量的规章。我相信《处分规定》实施以后,它将比较有效地预防和惩处在统计上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让一些违法违纪者感到敬畏,不敢轻易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统计秩序会得到进一步维护,统计工作的环境会得到进一步改善。因为这个《处分规定》里对领导人的责任更明确、更细化,而且新设了一些责任,更有可操作性,一些领导人对统计法和这个规章的敬畏之心会大大增强。所以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的环境会有所改善,统计工作的秩序会有所改善,直接的结果就是统计数据质量就会得到更好地保障和提高。

当然,我们也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不能幼稚地认为,仅靠这一份《处分规定》就可以杜绝统计上的全部违法违纪问题,就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可能杜绝所有的犯罪,有了《交通安全法》,不可能杜绝所有的交通违法违纪行为一样,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了这个《处分规定》,也不可能杜绝统计上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是我们可以期待,在有了这份《处分规定》之后,统计工作的环境一定会比以前更宽松,统计工作的秩序一定会比以前更好,统计数据质量一定会有明显的提高。

[主持人]诚如程司长所期望的这样,希望我们今后的统计数据更加真实、更加透明,给政府决策提供更加准确有力的数据支持。

[程子林]统计是国家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是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的。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一些基层单位,在统计活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突出表现在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有的统计对象为了骗取荣誉、利益编造虚假数据。或者迫于地方领导的压力,编造虚假数据,有的统计人员也迫于压力,参与弄虚作假,有些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不是那么强,在知道统计数据有水分的情况下不切实履行核实的职责,就照报,造成一些统计数据有些差距,不能客观反映实际。这种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都非常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国家统计局作为统计执法机关,作为全国统计工作的领导机关,多年来一直在千方百计地预防和惩处弄虚作假行为。这次我们配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处分规定主要就是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基层单位存在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问题。

马建堂强调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

5月14日,国家统计局贯彻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马建堂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坚决贯彻执行《处分规定》,希望各方面支持和监督统计工作,贯彻实施好《处分规定》,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

马建堂指出,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规定》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意义。他强调,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特别是在当前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各级党政机关正确制定应对危机的对策和措施,客观观察应对对策的实施效果,需要更加准确、灵敏的统计数据,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而紧迫。近年来,我国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总体上不断提高,统计数据基本上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分析宏观经济走势、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然存在,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预防和惩治统计上的弄虚作假,新出台的《处分规定》建立了遏制领导干部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统计行政问责制,进一步强化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维护数据质量的责任制度,建立了查办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大大提高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对于加大对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马建堂强调,贯彻实施好《处分规定》,关键在于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他要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组织好《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把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处分规定》的自觉性;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要坚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的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特别是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形势下,对那些置国家法律政令于不顾,顶风违法违纪,故意扰乱统计工作秩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处分规定》的威慑作用。要进一步促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坚持依法统计,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依法管统计、依法办统计。

马建堂谈到,贯彻实施好《处分规定》,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特别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所有统计调查对象和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支持和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现象放任、袒护或者纵容。”希望各地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自觉遵守在统计上的“四个不得”,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宽松的环境。希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如既往地监督和支持统计工作,指导和支持各级政府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并对各级政府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移送的案件依法及时查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希望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积极支持配合政府机关依法开展的统计工作,不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不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拒报、迟报统计资料,并对有关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和统计数据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作出贡献。希望各大新闻媒体一如既往地支持统计新闻宣传,继续做好统计工作的宣传,继续做好统计数据的传播,继续做好统计数据的诠释和统计知识的普及。当前,重点是做好《处分规定》的有关宣传工作,为贯彻实施《处分规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实施有力的舆论监督。

会上,中央纪委、监察部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赵文波对统计系统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和陕西调查总队,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统计局的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言。国家统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马建堂要求切实提高

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公信力

5月15日,全国统计系统贯彻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统计局长马建堂在视频会议上发表讲话,要求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坚决贯彻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公信力。

马建堂指出,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是党和政府正确判断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依据,是进行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紧紧围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总体上不断提高,统计数据基本上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在分析宏观经济走势、支撑国家宏观调控、了解国情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统计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仍然存在,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指示,坚决惩处和有效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的出台,为惩治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公信力,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马建堂谈到,《处分规定》是统计部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的一把利剑。敢不敢亮剑,敢不敢让这把利剑一试锋芒,是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特别是统计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法制观念和执行力的重大考验。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坚决抵制和查处对统计数据的各种行政干预,对于领导关于统计数据的疑问,要做细致的、有科学根据和事实依据的解释说明;对于领导要求调整统计数据的暗示、诱导,不能主动迎合,更不能为领导出谋划策;对于领导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数据的,要说明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并坚决予以抵制,抵制不了的要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报告。对于发现的领导干预统计数据行为和包庇、纵容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要敢于大胆检举揭发,统计执法机关要联合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他特别指出,统计数据由统计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定,其准确性由统计机构负责,地方领导对统计数据没有审批权,更没有调整权。

马建堂说,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是统计数据的主要生产者和管理者,肩负着追求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准确完整的神圣使命。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对神圣使命的亵渎,是对职业道德的背弃,是对党、国家和人民的犯罪。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特别是统计领导干部必须带头贯彻落实《处分规定》,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准确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统计资料。不得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不得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和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与商业秘密。如果知道统计数据不实,就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决不能敷衍塞责、得过且过。对发现的下级统计机构和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各级统计局、调查队工作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双重管理干部的规定,加强对下一级统计局局长的考察和任免管理。对坚持原则、敢于抵制行政干预的统计领导干部,要坚决保护,大力支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统计领导干部,要提出处理建议。

马建堂要求坚决查处调查对象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切实夯实源头数据质量。要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研究建立健全减轻调查对象负担的机制,切实履行为统计调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加强对调查对象的统计宣传和服务力度,强化调查对象的数据质量意识和统计法律意识,增强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的自觉性、荣誉感和责任感。

马建堂对《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把学习贯彻《处分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党组中心组和领导班子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各地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入统计人员警示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使广大统计人员深刻领会《处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危害性,深刻领会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重大责任和紧迫性,增强贯彻执行《处分规定》的主动性和坚定性;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理念,始终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准则,增强贯彻执行《处分规定》的坚定性。要通过培训,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执纪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使他们成为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行家里手,成为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忠诚卫士。要大力宣传《处分规定》,努力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有效机制。

马建堂强调,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组织领导。要大力开展和积极支持统计执法执纪,为查办案件创造宽松的环境。要积极向纪检监察机关汇报沟通, 争取他们一如既往地监督和支持统计工作,指导和帮助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完善有关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有效预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要以贯彻实施《处分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法制工作机构,充实力量,并为统计执法执纪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组建专门的统计执法队伍。

中国信息报评论员文章

严肃统计法纪  保障数据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它整合并进一步细化了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了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处分规定》的公布实施,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对于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广大统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夯实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信息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处分规定》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好《处分规定》,必须以惩治和预防统计上的弄虚作假为首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从总体上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危及政府统计的公信力,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应该看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深蔓延,我国经济仍面临很大困难的形势下,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尤为迫切而重要。《处分规定》以惩治和预防统计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立法宗旨,对参与政府统计活动的三类法律主体,包括: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均设定了严格的责任,并根据不同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进一步提高了追究弄虚作假者纪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大大强化了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说,惩治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是实现《处分规定》立法宗旨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把查处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贯彻落实《处分规定》的首要任务。

贯彻落实好《处分规定》,必须以强化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基本要求。在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在统计工作中全面贯彻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进一步依法规范各类统计调查行为、统计管理活动是人民的期望、时代的要求,也是摆在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广大统计人员面前的重大使命。“正人者先正己”。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一旦违法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法治精神的基本要义。《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要义,通过多个条款进一步强化了对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处分规定》规定: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弄虚作假承担纪律责任,而且对维护统计数据质量负有监督职责;不仅要对及时准确搜集、汇总、上报统计资料负责,还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不仅要严守国家秘密,而且要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贯彻落实《处分规定》,必然要求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依法管统计,依法干统计,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好《处分规定》,必须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为着力点。贯彻落实《处分规定》,需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反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自觉性,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条件和氛围。贯彻落实《处分规定》的关键,还是在于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在于让社会公众真正看到它的效果。可以说,敢不敢拿起《处分规定》这个有力的法律武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是检验《处分规定》落实成效的重要“试金石”。为此,必须加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惩领导干部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惩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甚至执法犯法的行为、依法惩处统计调查对象不依法配合统计调查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处分规定》的威力,才能捍卫法的尊严,才能真正发挥出其对统计工作的保障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处分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保证《处分规定》得到的贯彻落实。

《处分规定》的出台,提供了惩治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力武器,广大统计执法执纪者一定要坚定对法律的信心以及与弄虚作假行为斗争到底的信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发挥《处分规定》保驾护航的作用,努力提升政府统计的权威和公信力。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处分规定》不但实现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而且必将为加强统计执法、促进统计法的贯彻实施开创出一个新的局面。

《处分规定》实施恰逢其时

——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系列评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处分规定》应统计工作进一步发展的迫切需要而生;《处分规定》的实施,可谓恰逢其时!

随着我国经济规模日益扩大,经济结构日益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统计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突出,统计工作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各方重视和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因为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关系宏观决策是否科学;人民群众高度关心统计,因为统计数据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我国统计,因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互影响的程度越来越深刻。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社会各界对我国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公信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和蔓延,我国经济面临困难明显增多的情况下,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准确完整,维护统计数据的公信力,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在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统计任务越来越繁重、统计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上违法违纪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还出现了许多过去没有过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甚至统计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统计数据;有的单位和人员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报数”;有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有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参与弄虚作假。上述问题有的是过去长期存在的,有的则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近年来出现的新的违法违纪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干扰着我国统计数据的质量,使统计的公信力面临多方面的挑战。

坚持依法统计,确保统计不出假数、真实可信、准确完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明确要求,也是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一以贯之所追求的目标。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早在1998年,中办、国办就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必须采取措施,坚决加以纠正。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加大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工作者努力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着力推进依法统计,采取多种措施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和打击在统计上出现的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

然而,不可回避的是,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虽有原则规定,但由于对具体的处分幅度和处分权限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随着形势的发展,统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违纪现象,现有法律法规中却没有相关的处分规定,导致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新的问题和挑战,《处分规定》应运而生。这部《处分规定》整合并进一步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了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法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处分规定》的实施,对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查处和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净化统计工作环境,强化统计人员的职业操守,增强统计抗干扰能力,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数据在国际国内的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定要把《处分规定》学习好、宣传好,并采取有力措施,使《处分规定》得到切实贯彻落实,从而发挥好这部《处分规定》的重要作用!

开启统计行政问责制的先河

――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系列评论之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了一个更加健全、合理的统计行政责任体系。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以行政问责来约束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依法正确履行统计行政管理职能。处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这一规定开启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实施行政问责的先河。人们今后将会看到,不仅是对影响生命财产的重大安全事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社会治安事件要进行行政问责,在统计数据质量上出现重大问题,同样要进行行政问责

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势在必行。统计数据不仅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战略决策和管理的重要根据,而且也被广泛用于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和处罚机制的情况下,统计数字被滥用、被篡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人看来,统计数字可以“辅助”完成计划,统计数字可以“帮助”提升政绩,统计数字遂成为一些人手中的重要“权数”,“运用之妙存于一心”!利用统计欺上瞒下,利用统计数权交易,产生了所谓“数字腐败”,严重侵蚀了统计的尊严和公信力,威胁着宏观决策的信息基础,妨碍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牢固树立。实行统计行政问责,对弄虚作假行为重拳出击,对弄虚作假者当头棒喝,使心存侥幸者无所遁形,善莫大焉!

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将使弄虚作假者难辞其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于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和纪律责任。但是,统计执法却往往会产生“灯下黑”的现象。当违法统计、违规操作的主体正是基层政府及其部门,当胡编乱造的统计数字就来源于地方某些领导的直接授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往往难以落实。在实践中,查处地方领导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取证难度很大,办案阻力大,结果往往是一线的统计人员做了替罪羊,弄虚作假的始作俑者和受益者则能全身而退、逍遥法外。行政问责制的施行,使领导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和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领导人员要对结果负责,是否直接实施弄虚作假的具体行为不再是追究领导责任的必要条件。说假话、报假数的官员要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真正负起责任,真正付出代价。

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有助于提高社会对统计数据质量的信心。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行政问责制明确要求领导人员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领导责任。这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强有力措施。作为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领导人员,特别是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干部,不仅要对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乱作为”负责,而且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数据质量管理中的“不作为、无作为、作为不力”等导致数据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负责。行政问责制使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每一个环节,从调查对象、到统计调查的直接组织实施者、到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都置于责任约束之下,形成全面、系统的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实施行政问责制,能够在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依法统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社会对统计工作的认同和信心,满足社会对于高质量、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的合理期待。

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在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大局中,统计工作承担着为宏观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信息基础和决策依据的重要使命。统计上的行政问责制,对于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改善统计工作环境、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以及肩负并完成统计的神圣使命,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系列评论之三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公布实施,解决了很多长期以来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是我国统计立法的又一重大突破,也是统计事业发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在欢欣鼓舞的同时,更应当冷静地思考如何将《处分规定》贯彻执行好,如何使《处分规定》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严格执行《处分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是当前摆在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面前的重要任务,是落实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希望和要求,严惩数字腐败,坚决捍卫统计工作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具体行动,是使《处分规定》这部良法得到普遍服从的重要措施。

严格执行《处分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就必须加大对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而查办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则影响力大,震慑力强,示范效应显著,可以真正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严格执行《处分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就必须纠正目前一些地方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避重就轻,“对民不对官”、“对下不对上”、“对外不对内”的状况,重点查办领导干部自行修改统计数据,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重点查办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法犯法,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重点查办统计调查对象故意弄虚作假,非法干扰统计工作秩序的行为。对于发现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地方、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一经查实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处分规定》的立法宗旨,才能有力彰显党和政府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坚强决心,才能牢固树立广大人民群众对统计数据质量的坚定信心。

严格执行《处分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就必须建立部门间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实践证明,取得部门支持,与部门携手,形成共同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巨大合力,是我们做好统计执法工作的重要举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统计局先后与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联合开展了多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对于推动统计法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省(区、市)已经形成统计、监察、法制、司法等部门定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制度,浙江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统计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与监察厅建立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和统计违法案件移送制度,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处分规定》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在建立部门间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的相关职责,对于解决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不及时、追究不得力、很多案件不了了之、很多违法违纪责任人逍遥法外等问题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必将极大提高对统计违法违纪者纪律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加大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统计机构一定要牢牢把握住《处分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与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抓紧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特别是要建立起对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联合查办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使《处分规定》执行更加顺畅、落实更加有力。

严格执行《处分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就必须进一步强化对统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不是普通的老百姓,而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地方、部门和单位中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以及统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查处的重点也不是一般的技术性差错,而是故意弄虚作假、非法干扰统计工作秩序的行为。要将《处分规定》贯彻落实好,需要各级统计机构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强化对统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做执法工作的坚强后盾,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一要高度重视执法工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落实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要求严惩数字腐败的殷切希望,提高统计部门执行力,维护统计部门职业操守的高度,将执法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和基础性的任务来抓。那些“不敢执法、不愿执法、不支持执法”的态度和做法,都是有悖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责任和使命的,必须坚决予以杜绝。二要切实加强对执法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机制,明确执法目标和任务,要有硬任务和硬指标。同时加强考核监督,强化责任落实,必要时启动“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一票否决”的工作机制。三要积极解决必要的办案条件。对执法所需的工具、设备和经费,各级统计机构都要尽力予以配备,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四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统计执法队伍。《处分规定》利剑生威,需要有胆有识的驭剑人,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统计执法队伍,这是贯彻落实《处分规定》的根本保障。广大统计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坚决与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做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忠诚卫士。同时,还要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不仅熟悉法律知识,也要了解统计知识;不仅要全面掌握《处分规定》关于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及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而且要掌握与适用《处分规定》有关的所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内容;不仅要谙熟统计领域的实体法,还要熟练掌握违法案件查办程序以及与相关部门查办案件的协作配合机制等。

马建堂局长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统计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指出,关心不关心统计数据质量,是真关心还是假关心,敢不敢拿起法律武器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是重要的“试金石”。让我们以对党、对人民、对统计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高高举起《处分规定》这个有力的法律武器,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为捍卫统计数据的尊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维护统计事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遏制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系列评论之四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很多主流媒体不仅在显著位置刊发《处分规定》全文或主要内容,刊发三部委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全文,还推出了社论、评论员文章等。各界人士除了对出台《处分规定》及其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和支持之外,还对如何防止并及时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表了许多看法。当然,也有一些文章对其能否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表示了一定程度的担心。

因此,这一规定的出台,既是贯彻现行统计法规的具体措施,为改善统计工作环境、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契机和保障,将对震慑和查处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产生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同时,也对统计工作特别是执法检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统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对政府统计的信誉及形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制度是保障;但制度既是靠人来制定,也是靠人来执行的。要把《处分规定》落在实处,使其真正有效遏制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统计系统同仁、人事和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遏制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党委、政府要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无论是一个部门、单位,还是某个具体个人;无论是党政领导,还是各级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上违法违纪,其原因都是个人或部门利益作祟。但更主要更突出的问题是,担负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在统计数据涉及政绩、利益的时候,不能正确对待和把握。相比较而言,统计人员的弄虚作假,往往也是看领导脸色行事的结果。而与统计法规所不同的是,处分是一种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惩戒,本身要由实施惩戒的部门领导同意。因此,在《处分规定》出台之后,领导就是决定的因素。要真正遏制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各级领导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客观认识和把握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不仅自己不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而且要明确要求和鼓励自己的下级报实数、讲实话,坚决查处任何虚报、瞒报等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杜绝“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决不让以数谋官者得逞。

遏制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尽职尽责、坚持职业操守。确保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立身之本;坚持实事求是统计人员的天职。《处分规定》毕竟是一个针对统计工作所做的规定,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扮演着特殊的乃至首当其冲的角色。因此,统计人在用一切技术和组织手段确保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必须坚守职业道德的底线,对一切没有道理的行政干预敢于说“不”。统计人也许会在一定时间内,因坚持原则而受到不公正待遇。但是,你从事了这个职业,别无选择。坚持原则,即使受到打击报复,至少是虽败犹荣;放弃原则,哪怕违心弄虚作假,也难免身败名裂。当然,除了敢于说“不”,统计人也应该学会善于说“不”。必要时,应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讲一讲统计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统计渠道,讲一讲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和制约因素,讲一讲“皇帝的新衣”骗不了任何人的大实话。当然,那些干预统计数据乃至打击报复的行为,一般是不留痕迹的。因此,统计人在坚持原则的同时,也应尽力做好自我保护,掌握必要的人证物证。

遏制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人事、监察部门要出以公心、敢于“亮剑”。要深刻认识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也是严重的腐败行为。尽管出台《处分规定》彰显了在统计领域重拳打假的决心,但打假工作要取得实效,还要克服许多困难,作出极大的努力。各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碰硬,敢于叫板。要认真对待每一起有真凭实据的举报,对每一个线索清晰的疑似违法违纪事件,都应认真对待,高度重视,深入调查,得出准确结论。要加强三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共同应对处理好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不仅要及时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更要为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撑腰,严格甄别并严查严办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恶性事件。

遏制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社会各界人士也要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统计反映社会发展。统计数字其实和每一个社会成员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其实也体现着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因此,统计造假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上各种弄虚作假的集中体现,有着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土壤。遏制统计造假行为,也需要综合治理。作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应该对统计数据多一些了解和认识,对统计工作多一些关注和监督;并在自己工作和生活的领域,在自己扮演的社会角色中,多一些真实,少一些虚假。统计造假行为的减少,一定是和社会生活中各种虚假现象的减少互为因果关系的。让我们共同为此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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