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发布日期:2008-04-28 00:00浏览次数:来源:市统计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统计局
2008年4月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第二次农业普查。此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2.5万人,填报普查表187.2万张。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市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按照国务院、省农普办的统一部署,我市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一是采用分层两阶段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全市抽选了1000余户住户进行再次访问,并与普查登记结果进行比较核实;二是随机抽选了160个普查小区的住户普查表、单位表、村表和乡表的基础数据,对普查表的抄录、填报、识别等方面的差错进行全面检查。综合抽查结果显示,数据质量达到国务院农普办规定的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杭州市农普办和杭州市统计局现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杭州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79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乡33个,镇108个,街道36个,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2个;3670个村级组织,其中3661个村,3个居委会,6个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103.72万个住户,其中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100.57万个。
一、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83.55万户。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25.2%。全市共有农业产业活动单位4478个,其中未注册单位289个。
表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数量(万户)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计
83.55
100.0
4478
100.0
按行业分
 
 
 
 
农作物种植业
59.29
71.0
836
18.7
林业
16.93
20.3
2800
62.5
畜牧业
6.02
7.2
244
5.4
渔业
1.18
1.4
294
6.6
农林牧渔服务业
0.13
0.1
304
6.8
按地区分
 
 
 
 
市区
36.86
44.1
933
20.8
五县(市)
46.69
55.9
3545
79.2
2、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市农业从业人员63.16万人,其中,男性占46.9%,女性占53.1%。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0.6%,21-30岁占3.8%,31-40岁占14.3%,41-50岁占28.6%,51岁以上占52.7%;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12.8%,小学占56.0%,初中占27.1%,高中占3.9%,大专及以上占0.2%。
表2: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万人)
63.16
24.06
39.10
农业从业人员性别构成(%)
 
 
 
46.9
45.0
48.0
53.1
55.0
52.0
农业从业人员年龄构成(%)
 
 
 
20岁以下
0.6
0.7
0.5
21-30岁
3.8
3.8
3.9
31-40岁
14.3
11.9
15.7
41-50岁
28.6
25.6
30.4
51岁以上
52.7
58.0
49.5
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构成(%)
 
 
 
文盲
12.8
13.6
12.3
小学
56.0
61.2
52.8
初中
27.1
21.9
30.3
高中
3.9
3.0
4.5
大专及以上
0.2
0.3
0.1
 
3、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市在村级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共有农业技术人员1.60万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0.48万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0.05万人、0.29万人和1.26万人。
表3:农业技术人员数量
单位:万人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合计
1.60
0.66
0.94
初级
1.26
0.51
0.75
中级
0.29
0.12
0.17
高级
0.05
0.03
0.02
 
4、农业机械拥有情况
2006年末,全市大、中型拖拉机2692台,小型拖拉机5743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465套(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3190套(台),联合收割机483台。
表4: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台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大中型拖拉机
2692
1086
1606
小型拖拉机
5743
2074
3669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465
301
164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3190
955
2235
联合收割机
483
287
196
 
5、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市温室面积1392.1亩,大棚面积27968.1亩。2006年,在温室和大棚中,蔬菜播种面积64841.6亩,食用菌696.4亩,水果622.8亩,园艺苗木7011.0亩。
表5:设施农业情况
单位:亩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温室面积
1392.1
1082.1
310.0
大棚面积
27968.1
16293.8
11674.3
温室和大棚中主要作物种植面积:
 
 
 
蔬菜
64841.6
54896.4
9945.2
食用菌
696.4
529.7
166.7
水果
622.8
441.0
181.8
园艺苗木
7011.0
5933.9
1077.1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为全市141个乡镇和3664个村级区域。
1、交通、道路
2006年末,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86.5%,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92.9%。
2006年末,99.7%的村和94.4%的自然村通公路。53.7%的村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44.5%的村进村公路路面以柏油路面为主;68.6%的村村内道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13.7%的村村内道路路面以柏油路面为主;53.1%的村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71.5%的村有列入“乡村康庄”工程改造的乡村公路。
表6:有交通设施的村比重
单位:%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通公路的村
99.7
100.0
99.6
通公路的自然村
94.4
99.9
91.6
按进村公路路面类型分
 
 
 
其中:水泥路面
53.7
47.8
55.4
柏油路面
44.5
52.2
42.3
沙石路面
1.5
0.0
1.9
砖、石板路面
0.0
0.0
0.0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
 
 
 
其中:水泥路面
68.6
69.3
68.4
柏油路面
13.7
28.4
9.6
沙石路面
14.7
2.3
18.3
砖、石板路面
1.0
0.0
1.3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53.1
83.8
44.5
2、电力、通讯
2006年末,98.6%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95.7%的乡镇有邮电所;100.0%的村和100.0%的自然村通电;100.0%的村和99.4%的自然村通电话。
表7:有电力、通讯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乡镇
98.6
100.0
97.8
有邮电所的乡镇
95.7
88.2
100.0
通电的村
100.0
100.0
100.0
通电话的村
100.0
100.0
100.0
通电的自然村
100.0
100.0
100.0
通电话的自然村
99.4
100.0
99.1
 
3、文化教育
2006年末,26.2%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56.0%的乡镇有公园。
72.7%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62.9%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79.0%的村从“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中直接受益。99.5%的村和98.9%的自然村能接收电视节目,96.6%的村和95.9%的自然村安装了有线电视,94.9%的自然村能接收广播节目,79.8%的自然村安装了有线广播,97.1%的村能用ADSL、LAN等宽带方式上网,99.9%的村开通农民信箱。33.0%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33.4%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21.9%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88.8%的村有老年活动室,22.8%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表8:有文化教育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有职业技术学校的乡镇
26.2
51.0
12.2
有公园的乡镇
56.0
82.4
41.1
有广播、电视站的乡镇
83.7
84.3
83.3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村
99.5
100.0
99.4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村
96.6
100.0
95.7
能用ADSL、LAN等宽带方式上网的村
97.1
100.0
96.6
开通农民信箱的村
99.9
100.0
99.9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
33.0
62.5
24.8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
33.4
65.0
24.5
有图书室、文化站的村
21.9
55.1
12.6
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
22.8
40.0
17.9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自然村
98.9
100.0
98.3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自然村
95.9
99.7
94.0
 
4、环境卫生
在本次普查的108个镇中,90.7%的镇实施集中供水,55.6%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92.6%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66.1%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55.8%的村从“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中直接受益,80.1%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5.6%的村有沼气池,42.2%的村有公共厕所。
表9:有卫生处理设施的镇或村比重
单位:%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实施集中供水的镇
90.7
100.0
83.3
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
55.6
79.2
36.7
有垃圾处理站的镇
92.6
91.7
93.3
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
66.1
95.8
57.7
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
80.1
96.0
75.7
有沼气池的村
5.6
3.4
6.2
5、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100.0%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92.9%的乡镇有敬老院。
64.3%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54.9%的村有卫生室。57.2%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
表10:有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及人员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有医院、卫生院的乡镇
100.0
100.0
100.0
有敬老院的乡镇
92.9
92.2
93.3
按村到医院、卫生院的距离分
 
 
 
1公里以内
8.9
13.4
7.6
1-3公里
55.4
76.9
49.3
4-5公里
16.5
7.7
19.0
6-10公里
14.5
2.0
18.0
11-20公里
4.4
0.0
5.7
20公里以上
0.3
0.0
0.4
有卫生室的村
54.9
84.9
46.5
有行医资格证书医生的村
57.2
85.3
49.3
6、金融商业机构与市场建设
2006年末,73.1%的乡镇有综合市场,56.7%的乡镇有专业市场,46.1%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21.3%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99.3%的乡镇有储蓄所。
41.4%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67.9%的村有“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的连锁超市放心店。
表11:有金融商业机构、市场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有综合市场的乡镇
73.1
94.1
61.1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综合市场的乡镇
36.2
68.6
17.8
有专业市场的乡镇
56.7
66.7
51.1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专业市场的乡镇
27.7
51.0
14.4
有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46.1
45.1
46.7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21.3
35.3
13.3
有储蓄所的乡镇
99.3
100.0
98.9
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的村
41.4
66.2
34.5
有连锁超市放心店的村
67.9
54.4
71.7
三、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为全市3664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所辖地域内居住1年以上的100.57万户家庭户。
1、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224.02平方米。99.3%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91.89万户,占91.3%;拥有2处住宅的7.61万户,占7.6%;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0.39万户,占0.4%。
住宅类型主要为楼房。其中,居住楼房的93.70万户,占93.2%;居住平房的6.77万户,占6.7%;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0.1万户,占0.1%。
住宅结构主要为钢筋混凝土和砖混结构。住宅为钢筋混凝土和砖混结构的68.91万户,占68.5%;砖木结构的23.42万户,占23.3%;其他结构的8.23万户,占8.2%。
表12:住房面积与构成
单位:%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户均拥有住房面积(平方米)
224.02
255.05
196.68
按拥有自己住宅数量分的住户构成
 
 
 
拥有1处住宅
91.3
94.6
88.6
拥有2处住宅
7.6
4.4
10.3
拥有3处以上住宅
0.4
0.2
0.6
按住房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楼房
93.2
94.4
92.1
平房
6.7
5.5
7.8
其他
0.1
0.1
0.1
按住房结构分的住户构成
 
 
 
钢筋混凝土和砖混
68.5
89.1
50.4
砖木
23.3
10.6
34.5
其他
8.2
0.3
15.1
2、饮用水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89.96万户,占89.5%。65.08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64.7%;6.0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6.0%;24.14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24.0%。
表13:饮用水情况
单位:%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使用管道水住户的比重
89.5
95.4
84.2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住户构成
 
 
 
其中: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
64.7
91.6
41.1
深井水
6.0
1.8
9.6
浅井水
24.0
5.4
40.4
获取饮用水困难住户的比重
0.0
0.0
0.0
 
3、炊事能源
超过一半的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天然气、煤气。其中,主要使用天然气或煤气的57.46万户,占57.1%;主要使用柴草的42.22万户,占42.0%;使用其他能源的0.89万户,占0.9%。
表14: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柴草
42.0
23.6
58.2
天然气、煤气
57.1
75.3
41.2
其他
0.9
1.1
0.6
4、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60.11万户,占59.8%;使用旱厕的9.96万户,占9.9%;使用简易厕所的30.50万户,占30.3%。
表15: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水冲式厕所
59.8
81.3
40.8
旱厕
9.9
7.8
11.8
简易厕所
30.3
10.9
47.4
5、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135.44台、固定电话82.47部、手机127.20部、电脑13.18台、摩托车57.09辆、生活用汽车12.45辆。
表16: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单位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彩电
台/百户
135.44
154.08
119.02
固定电话
部/百户
82.47
91.41
74.60
手机
部/百户
127.20
149.76
107.34
电脑
台/百户
13.18
21.13
6.18
摩托车
辆/百户
57.09
79.51
37.34
生活用汽车
辆/百户
12.45
18.68
6.97
四、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1、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270.96万人。其中,男劳动力141.83万人,占52.3%;女劳动力129.13万人,占47.7%。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26.15万人,占9.6%;21-30岁45.17万人,占16.7%;31-40岁68.03万人,占25.1%;41-50岁68.17万人,占25.2%;51岁以上63.44万人,占23.4%。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12.91万人,占4.8%;小学文化程度97.37万人,占35.9%;初中文化程度121.42万人,占44.8%;高中文化程度34.28万人,占12.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4.98万人,占1.8%。
表17: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及构成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万人)
270.96
159.06
111.90
农村劳动力性别构成(%)
 
 
 
男性
52.3
52.5
52.1
女性
47.7
47.5
47.9
农村劳动力年龄构成(%)
 
 
 
20岁及以下
9.6
9.5
9.9
21-30岁
16.7
20.2
11.7
31-40岁
25.1
26.9
22.5
41-50岁
25.2
23.4
27.7
51岁以上
23.4
20.0
28.2
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构成(%)
 
 
 
文盲
4.8
3.8
6.1
小学
35.9
35.4
36.7
初中
44.8
45.5
43.8
高中
12.7
12.8
12.4
大专及以上
1.8
2.5
1.0
    农村从业人员242.31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89.4%。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占24.5%;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53.2%;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22.3%。
表18:农村从业人员总量及构成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农村从业人员总量(万人)
242.31
144.51
97.80
第一产业(%)
24.5
14.8
38.9
第二产业(%)
53.2
60.2
42.9
第三产业(%)
22.3
25.0
18.2
    2、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43.11万人(不包括普查登记时不在本村、举家外出户人口31.19万人)。其中,男劳动力26.58万人,占61. 7%;女劳动力16.53万人,占38.3%。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占7.3%;21-30岁占31.0%;31-40岁占32.5%;41-50岁占20.8%;50岁以上占8.4%。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0.9%;小学文化程度占19.1%;初中文化程度占59.2%;高中文化程度占17.8%;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3.0%。
表19: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及构成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万人)
43.11
15.19
27.92
外出从业劳动力性别构成(%)
 
 
 
男性
61.7
62.1
61.4
女性
38.3
37.9
38.6
外出从业劳动力年龄构成(%)
 
 
 
20岁及以下
7.3
3.8
9.3
21-30岁
31.0
26.7
33.3
31-40岁
32.5
32.5
32.5
41-50岁
20.8
25.1
18.4
50岁以上
8.4
11.9
6.5
外出从业劳动力文化程度构成(%)
 
 
 
文盲
0.9
0.9
0.9
小学
19.1
24.4
16.3
初中
59.2
50.6
63.8
高中
17.8
18.3
17.5
大专及以上
3.0
5.8
1.5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46.1%,在县外市内从业的劳动力占34.3%,在市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1.5%,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8.1%。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1.6%;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56.5%;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41.9%。
表20:农村外出劳动力流向及从业情况
单位:%
 
全市
市区
五县(市)
外出从业劳动力从业地区构成
 
 
 
乡外县内
46.1
54.6
41.4
县外市内
34.3
30.1
36.6
市外省内
11.5
7.1
13.9
省外
8.1
8.2
8.1
外出从业劳动力产业构成
 
 
 
第一产业
1.6
2.2
1.3
第二产业
56.5
53.8
57.9
第三产业
41.9
44.0
40.8
 
    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指标解释: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街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41个乡镇,其中乡33个,镇108个,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3664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市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市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6.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在村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7.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8、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9、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10、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11、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2、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3、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4、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5、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6、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者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7、综合市场:指在本乡镇地域内经工商部门批准,在同一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多种商品的市场。包括农产品综合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及其他综合市场。
    18、专业市场:指在本乡镇地域内,从事某一种或者以某一种商品为主,进行专业交易的市场。
    19、储蓄所:是指银行和其他准许经营金融业务的非银行机构设立在本乡镇的储蓄所。包括各银行的储蓄所、信用社的代办点以及邮政储蓄所等。
    20.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1.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22.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23.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煤气、天然气或液化气;煤、柴草、沼气、电、太阳能及其他能源。
    24.农村劳动力资源:为全市3664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所辖地域内100.89万个登记户的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
    25.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全市3664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所辖地域内本地户籍住户从业人员(不包括普查登记时不在本村、举家外出户中的从业劳动力)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26.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
    27.五县(市):包括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

综合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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