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12.4”统计法制宣传专栏
发布日期:2007-11-29 00:00浏览次数: 来源:市统计局

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4个五年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通过法制宣传日的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在公民中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公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念,依法治国的观念,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观念。

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市依普办的统一部署,我局专门发出《关于开展全市统计系统2007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目前,全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正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便于大家学习、掌握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我们特推出《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二十问》和《杭州市“12·4”统计法制宣传标语口号》,供学习参考。

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三十问

一、什么是统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所称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统计活动的总称。就统计内容来说,主要体现以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我国统计具有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能。

二、什么是统计调查?

答:统计调查,是指统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统计活动。统计调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原始统计资料的收集;二是对已经经过加工的统计资料进行收集。

三、什么是统计法?

答: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组织、管理统计工作和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进行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的职权作了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调查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报告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统计监督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统计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和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上述法定职权时,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侵犯。同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上述法定职权,既不能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也不能放弃职权,不履行法定的职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统计人员的素质有何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于统计人员的素质有两方面要求:一是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这是统计人员最重要、基本的品质要求,也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任务所需要折专业知识,这是对统计人员在业务素质上的基本要求。从事统计工作的每一个统计人员必须符合这项要求。

六、统计调查对象应尽哪些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是如何规范的?

答: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所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所谓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是指要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或取得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统计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范:

1、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所谓依法申报统计资料是指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如实、按时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申报统计资料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准确、及时、全面获得统计资料的前提。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2、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如实提供统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对于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拒绝、抵制。依法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赋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统计资料的提供能够准确、及时和全面。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明确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八、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并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2、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3、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4、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九、为什么要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管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商业秘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取得被调查者对统计调查的合作与支持,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因此,必须从法律上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给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单项调查资料,是指未经加工汇总的反映单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之所以作出对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不得泄露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往往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泄露可能损害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样规定有利于消除被调查者的后顾之忧,增进被调查者的信任感,使他们能够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私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只能在国家规定的统计中供汇总综合,用于统计的目的。

十、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的法定权限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统计资料公布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核定权限如下:

1、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公布,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核定。

2、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的公布,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

3、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公布,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并实行分级负责审批的原则。审批权限如下:

1、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属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局批准;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单位批准,综合性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2、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在国家以法定形式公布前,有关单位如果需要发表,需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同意。

十一、什么是统计违法行为?其构成条件有哪些?

答: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律及统计制度,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

1、统计违法是违反统计法律规定的行为。

2、统计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保护的是统计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就会损害受统计法所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构成统计违法。

3、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又称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形式。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

4、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使用者等)。

十二、对统计违法行为人可以给予哪些统计行政处罚?

答: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它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在四种。

十三、对统计违法行为人可以处以多少罚款?

答: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事业组织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外,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有上述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外,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哪些行为属于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

答: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是指统计检查对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予以拒绝、抵制、抗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因此,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统计检查,是统计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法定职权。统计管理相对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应当予以接受并主动配合,不得拒绝。在实践中,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

1、在统计检查时,拒不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这里的“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主要是指与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相关的会计资料、税务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等。

2、阻挠、抵制、抗拒统计检查的。如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阻挠、抵制、抗拒统计检查的等。

十五、什么是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答: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少报多”。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与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相反,瞒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多报少”。

十六、什么是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答: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所报送的统计资料或者统计数据,缺少相应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相关的凭证。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在现有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非法修改。

十七、什么是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答: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置之不理的行为。在统计执法实践中,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

2、经《统计调查表催报单》催报,仍然未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3、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的统计检查置之不理的。如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统计检查的等。《统计检查查询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就某项特定问题予以答复的统计法律文书。行为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的问题不予答复、答复不实或者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再进行答复的,就可以认定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

4、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十八、什么是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答:所谓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在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即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同表种(表号)统计报表迟报的,应累加计算次数,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屡有发生。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单位对统计工作不重视,没有设立必要的统计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造成统计资料迟报;二是一些单位无视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迟延履行依法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不论是哪一种原因造成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都是侵害了统计管理秩序,都构成统计违法。

十九、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账以及违反统计制度规定,自行变更统计方法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账以及违反统计制度规定,自行变更统计方法报送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性质?

答:为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这是一项国家考试制度。 

二十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保障?

答: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的法律及规章制度。

二十二、哪几类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十三、具备什么条件可免试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考试?

答: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二十四、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申请人将被撤销统计从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得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二十五、农业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九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六、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十七、农业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配合农业普查工作。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八、经济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八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十九、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一)采矿业;

(二)制造业;

(三)电力、燃气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七)批发和零售业;

(八)住宿和餐饮业;

(九)金融业;

(十)房地产业;

(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十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四)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五)教育;

(十六)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十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八)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十、《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对领导人在统计活动或管理上哪些行为要追究责任的?

答:《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2002年3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有下列行为行为之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一)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或者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及直属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杭州市“12·4”统计法制宣传标语口号

依法统计,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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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统计,反对弄虚作假

依法统计光荣,虚报瞒报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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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二十四周年

弘扬统计法治理念,营造依法统计环境

关注统计就是关注未来,关心统计就是关心发展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

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是每个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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