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农村劳动力超过两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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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末我市城镇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达22.1万人,占城镇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22%;与2004年末相比,比重上升了7个百分点。其中,城镇企业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达21万人,占城镇单位使用的全部农村劳动力的95%,占城镇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29%。 分行业看,城镇制造业是农村劳动力的主要集中地,达到了16万人,占城镇制造业全部从业人员的44%;其中,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纺织服装鞋帽、家具、橡胶制品和纺织等制造业中的农村劳动力比重分别达到72%、68%、67%、63%和58%。城镇住宿(餐饮)业和建筑业中的农村劳动力分别占31%、17%。 (社会与科技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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